主题 |
龙南县开展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贷款的调查与分析 |
作者 |
廖建军(中国人民银行龙南县支行) |
调研背景 |
《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加大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支持力度,重点支持赣州市加快完成改造任务。从2012年8月起,赣南大地掀起了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的重点工程,并出台了《赣州市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金融支持实施方案(试行)》配套解决危旧土坯房改造的信贷资金供给。这一扶弱信贷政策的出台,促进了赣州市区域内的弱势金融服务条件的改善,推动了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的顺利进行。 |
调研时间 |
2012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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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制存在缺陷 (1)从政策决策者角度看,缺乏全盘统一的、强制性的、操作性强的政策或法律框架以及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使得金融机构执行与自身短期利益相抵的信贷政策时往往处于一种应付状态。商业金融的特殊性决定追逐利润最大化是其内在要求,要使其服从信贷政策的调节,要么通过财政手段弥补其执行信贷政策导致的损失缺口,要么以法律形式确定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无论经济市场化和金融深化的程度多高,政府的政策调节和法律调节都是不可缺少的。当然就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贷款这一扶弱信贷政策而言,政策设计者并没有制定强制性的法律法规的权限,因此只能尽可能地使用好甜枣政策(即通过财政手段弥补其执行信贷政策导致的损失缺口)来刺激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到与自身短期利益相抵制的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贷款业务中去。 (2)从经营者角度看,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商业性和效益性特征与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贷款这一扶弱信贷产品的准政策性特征存在一定的冲突,而又未找到合适的激励约束办法来解决这一冲突,从而决定了信贷歧视成为必然。一方面,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贷款扶持的对象是农村中至今仍居住在危旧土坯房中的中低收入农户这一特殊群体,对金融机构而言,存在经营成本高、管理难度大、贷款回收困难等问题,贷款的机会成本相应较高,与其商业性经营的原则相背离,从而影响其放贷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决策者在设计扶弱信贷产品时,虽然考虑到金融机构商业运作的因素,采取风险补偿、财政担保、减免税收等措施调动其放贷积极性,但由于这些措施仍不能弥补其贷款的机会成本,加之参与主体的责任约束有欠公平,违约产生的风险最终主要由金融机构承担,这种对银行利益较少顾及的制度安排导致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信贷政策难执行。 (3)从合作参与者角度看,责任软约束和部门利益冲突使得政府参与主体推进动力不强,表现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性不够。尽管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贷款政策设计之初将财政、担保机构等相关部门纳入参与主体范围,但由于缺乏对参与主体的责任和约束考量,有些部门在认识上有失偏颇,认为这主要是金融机构的事情,贷款推动不力或出现贷款也主要由金融机构负责或承担,因此在合作推动时,考虑更多的是本部门利益。这种指导思想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贷款发放不力。此外,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贷款作为政策性产品,主要由财政提供担保和风险补偿,这一思路无疑是正确的,但在执行过程中,有些部门并未意识到担保资金是一种公共支出,应发挥其四两拨千斤的作用,而是出于保值的目的,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而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往往不能及时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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