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
龙南县开展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贷款的调查与分析 |
作者 |
廖建军(中国人民银行龙南县支行) |
调研背景 |
《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加大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支持力度,重点支持赣州市加快完成改造任务。从2012年8月起,赣南大地掀起了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的重点工程,并出台了《赣州市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金融支持实施方案(试行)》配套解决危旧土坯房改造的信贷资金供给。这一扶弱信贷政策的出台,促进了赣州市区域内的弱势金融服务条件的改善,推动了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的顺利进行。 |
调研时间 |
2012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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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在没有完善保障制度,特别是农户保险和农户贷款担保制度尚未广泛建立的情况下,银行可能会承担本应通过保险由社会共同承担的风险。 (2)信贷制度不配套。据调查,龙南县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贷款难以推进主要与金融机构信贷机制不配匹有较大关系。正是因为信贷制度的不完善,从而影响了银行发放贷款的积极性。如邮储银行龙南县支行发放贷款却造成银行自己为农户垫付利息的事件,访支行于2012年10月30日发放了一笔5万元的农户危旧土坯房改造贷款,但由于上级行并没有批转同意其设立“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贷款”信贷产品,只能以“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这一贷款产品发放,结果按照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最低利率是在基准利率6.15%基础加三个百分点即为年利率9.15%计息,两年下来银行要为农户垫付3000元利息。 (3)银行与农户信息不对称。农户信息基本上是内部化的,不透明的,金融机构通过一般渠道很难获得。在信息不对称下,对处于信息劣势者的银行的决策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银行为了避免信息不对称可能对银行利益的侵犯,选择不发放贷款或者少发放贷款,导致信用问题成为制约农户融资和发展的重要障碍。 3、贷款机制本身的问题 一方面,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贷款政策几乎是行政性的,并没有从利益机制上真正调动商业银行开展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贷款的积极性。例如,利率执行基准利率,毫无疑问,如果利差得不补偿,商业银行在选择贷款客户时,就可能优先选择那些贷款额大、利息回报率高、信用程度高的客户。另一方面,给中低收入农户提供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贷款具有社会性,能增加社会福利。金融机构将服务群体扩大到低收入的农户,则不再是完全意义上的商业行为,而且带有公共品性质。应通过减少税费或资金的优惠来帮助金融机构发展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贷款的发展,不能将带有反贫困性质的业务完全推给已商业化的金融机构, (二)从深层次因素分析来看 从信贷政策分类的走向看,扶持优势行业、产业的信贷政策以及限制类的信贷政策执行效果相对明显,因其与银行类金融机构经营的“三性”原则相符,容易得到金融机构的响应;而扶持弱势行业、群体和地区的信贷政策执行力较弱,执行弹性相对较大,从而增加了从信贷政策调整经济结构差异的难度。 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贷款政策是赣州市出台的扶弱类信贷政策,贷款对象大多数是中低收入农户这一弱势群体,作为责任重、风险大、利益小的扶弱信贷政策,更容易遭受冷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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