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存在问题与建议 |
作者 |
邹凤忠(中国人民银行赣县支行) |
调研背景 |
赣县是全国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为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赣县成立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农村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经营权流转的有关要求,创造性地推出了“五项创新”措施,破解了试点工作面临的“五大难题”,盘活了农村沉睡资产,有效满足了农村金融需求,助推了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
调研时间 |
2016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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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利率无优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实行基准利率,而财政惠农信贷通、小微信贷通、财园信贷通、产业扶贫信贷通、创业信贷通等5个“信贷通”,实行政府贴息,期限更长,授信额度更高。 三是贷款额度小。以赣县为例,赣县地处出多地少,属典型的山区地貌,农户人均拥有耕地面积仅为0.6亩,抵押物评估价值小,一般个人贷款额度不足3万元。为此,难以满足农村地区信贷需求。 2.申请大额贷款办理手续难。大额贷款主要针对农业规模经营主体或大户,这些贷款人的抵押物主要是从农户手中流转取得的经营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银发[2016]79号)规定,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应取得承包方(即农户)的签字同意,发包方(即村组集体)同时也应有知情权,但实际操作中取得承包方和发包方签字同意十分困难。 主要原因是承包方心有顾虑不愿签字。土地流转以双方约定为准,流转期限、租金支付方式随意性强,承包方担心国家政策变化或者经营者风险,害怕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此外,承包方数量众多,因每个个体的不同因素,要取得所有承包方签字同意涉及工作量大。 3.贷款存在法律障碍。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与现行《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存在冲突。《担保法》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只限制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滩等农村土地。《物权法》规定,除买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等农村土地可以抵押外,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不允许抵押。 4.价值评估存在风险。目前,赣县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评估中介机构尚未健全,价值评估由物价鉴定所根据每亩流转价格、流转土地面积、流转期限以及土地上附着物价值来进行评估作价,虽然建立了一套“评估办法”,确定了价值评估公式和参考价格,但评估专业性不强,存在一定的主观意愿成分,可能造成评估价格过高或过低的风险。 5.土地流转市场不成熟。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仍不完善,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只能提供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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