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
会昌调查: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抵押物估价 |
作者 |
人行赣州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科 |
调研背景 |
作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全国试点县,会昌县农商行早在2014年就开展了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的探索与实践。为解决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估价难题,会昌农商银行进行了有益地尝试,并形成了一套切合实际、自主灵活、操作规范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评估做法。 |
调研时间 |
2016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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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银发〔2016〕78号)第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可采取委托第三方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贷款人自评估或者双方协商等方式,公平、公正、客观地确定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价值。” 从会昌试点以来的操作实践可以看出:一是农村地域广阔,情况复杂,难以形成固定的估价标准;二是承贷银行在经营管理、运行机制、风险管控等方面差异较大,难以形成统一的评估模式或流程;三是贷款对象情况千差万别,对抵押物评估的理解与需求等层次不同。因此选择规定中的三种途经中的哪一种,或是其中的两种、三种综合使用,应因时因地因人进行选择,但根本的是要做得到措施灵活和操作简便,在确保估价公正合理的前提下同时做到惠民便民,提高对农户贷款融资扶持效率。 (二)加快顶层设计完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融资及抵押估价方面的法律法规。 一是在有效解决农民基本居住权的前提下放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交易流通方面的法律限制,实现农民住房财产权在更大范围内交易处置,是实现农民住房财产权成为完全意义上的抵押物、从价值认定到价值确定的迫切选择; 二是针对农村实际制定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价值估价管理规则和技术规范,管理规则应充分考虑农民住房财产权实现的地域差异性等因素,分别在国家、省、县层面做出规范性和操作性的法规规则,而技术规范应考虑农村复杂情况以指导性意见为主; 三是至上而下建立分级式的农村不动产权交易流转制度体系。以支持试点县具备建立农民住房财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实现农民住房财产权在一定范围内合理有序交易流转的法律制度基础,从而实现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既有价值评估的技术支撑,又有抵押物价值变现的制度支撑。 (三)加快培育引进具备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评估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首先,在制度规范上,应在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中,针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评估补充设计特殊性条款;二是在操作管理上,应针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物评估的特殊性设计有差别的操作流程规范,并加强专业培训;三是加快培育具有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鼓励向试点县域延伸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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