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
民间借贷中值得关注的几个法律问题 |
作者 |
严林福(江西南方律师事务所) 邱奇勇(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 |
调研背景 |
近年来,由于经济不断发展,人们生活和生产方面的需求也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增长,出现了商品市场和资金市场的空前活跃。而与此同时,国家货币宏观调控措施的收紧,个人及企业从银行借贷难度加大,导致大量的民间资金开始在借贷市场活跃起来。据此,笔者根据我国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结合办案实践,提出了几点值得大家关注的问题。 |
调研时间 |
2013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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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一)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二)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三)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四)向集资者允诺到期支付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50%以上的高回报率的。 三是高利转贷罪。主要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其立案标准为:(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以上是几点关于民间借贷的注意事项,这是笔者根据办案过程中所遇到的情况结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总结而出,希望能够给各位读者带来一定的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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