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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民间借贷中值得关注的几个法律问题
 
作者
严林福(江西南方律师事务所) 邱奇勇(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
 
调研背景
近年来,由于经济不断发展,人们生活和生产方面的需求也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增长,出现了商品市场和资金市场的空前活跃。而与此同时,国家货币宏观调控措施的收紧,个人及企业从银行借贷难度加大,导致大量的民间资金开始在借贷市场活跃起来。据此,笔者根据我国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结合办案实践,提出了几点值得大家关注的问题。
 
调研时间
201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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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民间借贷中关于利息的注意事项

    首先,自然人之间的借条或借款协议中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在《合同法》实施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但《合同法》实施后,其第二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对于有利息回报的民间借贷,在签订相关书面协议时,应当将约定的利息利率明确注明。

    其次,借款合同或借条中约定了利息利率的,利率标准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4倍(包括利率本数),超过部分不予保护。换言之,超过了4倍的民间借贷并非完全不受保护,只是不保护超过四倍以外的部分。

    第三,民间借贷中未约定利息并非一概无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第四,利息不得在本金中预先扣除。根据《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三、民间借贷中关于诉讼时效的注意事项

    首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其次,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根据不同情况对应不同的诉讼时效,如果在借条或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如果借条或借款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诉讼时效一般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之日起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最长保护期20年。

    第三,诉讼时效期间出借人主张债权可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并从最后主张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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