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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民间借贷中值得关注的几个法律问题
 
作者
严林福(江西南方律师事务所) 邱奇勇(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
 
调研背景
近年来,由于经济不断发展,人们生活和生产方面的需求也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增长,出现了商品市场和资金市场的空前活跃。而与此同时,国家货币宏观调控措施的收紧,个人及企业从银行借贷难度加大,导致大量的民间资金开始在借贷市场活跃起来。据此,笔者根据我国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结合办案实践,提出了几点值得大家关注的问题。
 
调研时间
201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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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超过双方约定期限借款人仍未归还的,出借人应及时催收,提醒借款人在约定期限内尽快还款。如借款人存在不讲信用、赖账情形的,出借人还应保存催收证据,如通过电话录音或短信等方式将证据固定下来,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超过诉讼时效的借款并非一定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指导思想,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出借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通知单,借款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四、民间借贷中关于担保的注意事项

    根据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在借贷关系中,可以为借款设定担保的方式主要有抵押担保、保证担保、质押担保三种方式。本文重点提示保证担保的注意事项。

    保证担保在民间借贷中较为常见,通常借款人以担保人在借条中或借款协议中签名的方式提供保证担保,少有另行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的情形。因此,对于担保的方式及担保期限未作明确的约定。对此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首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担保有一般保证及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对于一般保证而言,只有在出借人起诉并依法强制执行借款人,仍不能还款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对于连带责任保证而言,出借人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既可以要求借款人还款,也可以同时要求借款人及保证人还款,甚至可以单独起诉要求保证人还款。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当需要他人提供担保时,最好注明担保的种类及法律责任。

    其次,关于担保保证期限,从我们的办案实践情况,许多出借人并不清楚担保存在期限,误以为只要借款人未还款,担保人就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换言之,如果未对保证约定期限,那么必须在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诉讼或仲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实践中,有些借款人在未能约定保证期限的情况下,以为诉讼时效有两年,等到诉讼时效即将届满时,再将借款人和担保人一并起诉,结果只能要求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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