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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专稿 近年来,由于经济不断发展,人们生活和生产方面的需求也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增长,出现了商品市场和资金市场的空前活跃。而与此同时,国家货币宏观调控措施的收紧,个人及企业从银行借贷难度加大,导致大量的民间资金开始在借贷市场活跃起来。
但由于民间借贷市场不规范,借款人的不讲诚信、偿还能力差,从而使得目前民间借贷市场存在大量违法借贷行为或潜在风险。“民间借贷有风险,借贷须谨慎!”这些潜在的风险一旦“崩盘”,极易引发恶性事件,给社会带来很多不稳定的因素。据此,笔者根据我国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结合办案实践,提出以下几点值得大家关注的问题。
一、民间借贷中关于证据形式的注意事项
虽然《合同法》并未明确要求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必须采用书面方式,但为了避免纠纷的发生,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最好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由此可见,民间借贷订立书面协议大有必要。根据《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目前,民间借贷中主要存在借条及借款合同这两种书面形式。不同形式的凭证法律地位或法律要求不同。对于借条而言,通常情况下诉讼时只要提供借条,除非一方能证明该借条是通过不合法方式取得或并未实际给付借款,否则持借条一方的还款主张就会得到支持。但对于借款协议而言,因为借款合同自给付借款时生效的,仅凭借款协议不能完全证明该协议是否已经履行给付借款的义务。因此,通过借款协议方式借款,除签订借款协议外,还应当保留已经给付借款的凭证,如银行转账凭证,借款人出具的收条等。
当借条或借款协议不慎遗失或未写借条,而对方以此否认借贷关系时,要注意采取有效办法以取得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根据最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电子证据已得到法律的认可,因此当借条遗失时,可通过电话录音或短信方式获取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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