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金融网专稿)去冬以来,我国西南地区大旱,给农业生产和当地群众造成了巨大损失。这场大旱,虽然是自然灾害,但也凸现我国农村小水利建设和投融资机制存在不足和缺陷。美、日、以色列等国在这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对我国具有现实的参考意义。
一、美、日、以色列等国小水利建设的基本经验
(一)完善的责职体系
1.立法保障建设。美、日、以色列等国均设立了专门的法律保障农田小水利建设。日本,从1949年起陆续制定了《治山治水紧急措施法》、《水资源开发促进法》、《灾害对策基本法》、《河川法》等诸多水的法律;以色列建国不久的1948年,即开始把水法工作与国家的基本法律一起考虑,国会在1959年正式通过了《水法》,规定国内所有的水资源为国家公共财产,由国家统一管理,用以满足民用和国家各业发展的需要,公民在享有获得用水的权利时必须遵守《水法》规定,从而使水业建设一开始便有法可依;
2.法定专门机构负责。以色列《水法》规定设立国家水利委员会、各级水利理事会和水事法庭三个机构来负责执行和协调全国的水生产和供应;日本在管理体制上采用“多龙治水,多龙管水”的模式。水资源开发管理分别由国土厅、建设省、农林水产省、通商产业省、厚生省按政府赋予的职能进行管理;美国2002年新农业法出台规定,设立专门的机构,制定政策、法规,加大水利建设,有效解决了水资源及防灾问题。
(二)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
1.美国
(1)投资政策。一是明确投资主体及其事权的划分。美国水利项目的建设与开发的投资主体包括各级政府、各私人部门和居民。如农场范围内的田间灌排设施建设和管理由农场主自己负责。其中,政府占据了绝对重要的投资主体地位,水利项目60%以上投资均源于各级政府的资金投入。按职责管辖范围,联邦政府主要负责大河及跨州河流的治理,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中小河流的治理。二是按水利事权的划分实施投资主体分摊投资。比如防洪工程,70年代以后联邦政府负担65%,地方负担35%。三是不同的时期,投资重点选择不同。如本世纪70年代,美国对西部地区确立环境和生态保护为水利建设的首要目标,其投入占建设资金比重超过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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