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金融网专稿)从2006年开始,鄱阳县财政局经建股股长李华波、鄱阳县农信社城区分社主任徐德堂等人利用职务之便,逃避财政局划拨专项资金审批手续,私盖伪造的公章,提供虚假对账单等手段,前后琼吞存在鄱阳县农信社城区分社的基建专户资金9400万元。该案于2011年2月案发,时间长达5年,金额巨大,性质恶劣,在全国引起轰动,严重影响了农信社的整体形象。
本文通过对该案的剖析,提出了金融部门加强案件防范的对策建议。
一、对鄱阳县财政局专项资金被转移案的剖析
1、案件防范意识弱化。
近些年来,随着农信社网点的扩张,业务规模的发展,经济效益的提升,许多干部职工的案件防范意识有一定弱化。一是有些领导对案件防范意识日趋淡化。由于案件防范工作在平时体现不出直观的业绩与效益,有的领导只注重抓存贷款服务,轻视案件防范;有的领导不愿管、不愿抓,怕麻烦、怕影响人际关系;有的领导对防案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不是积极想办法研究解决,而是能推则推;有的领导满足于没出问题和现有的成绩,对巩固防案工作成果不愿付出更多的实际行动,只停留在口头强调上。
二是干部职工对案件防范工作的认识存在偏差。有的认为案件防范工作是纪检监察、保卫部门的事情,存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现象;有的认为只要自己不出事、不犯案,就是对案件防范工作的支持与贡献,别的事情与自己关系不大。
三是被多年的荣誉冲昏了头脑。许多单位一、二十年没有发生过案件,使广大干部职工产生了麻痹思想。如鄱阳县财政局专项资金被转移案,该案发生与该县农村信用联社对重要岗位业务监督习以为常,思想麻痹大意,对荣誉沾沾自喜密切相关。
2、违规违章操作普遍。
虽然鄱阳县财政局、县农信社先后建立与完善了一套完整的案件防范工作制度,但在抓落实上存在“偷工减料”现象,反映在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的意识不强,在思想上往往得过且过,在行动上往往凭经验办事,以习惯代替制度,甚至以信任代替管理,以情面代替纪律,导致工作轻程序,办事轻规矩,甚至有章不循,有禁不止,违章操作,客观上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如鄱阳县财政局专项资金被转移案,与鄱阳县财政局、农信社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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