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
农村抵押担保方式有待进一步完善 |
作者 |
人民银行赣州中心支行 |
调研背景 |
为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切实解决农村发展中存在的资金投入不足,特别是解决农民贷款难,打破困扰农村经济发展瓶颈,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时代意义。为探索一条既有助于农民取得贷款解决脱贫致富的资金困难,又有助于金融机构资金盈利的方法,我们深入龙南、寻乌2县进行了一次农村抵押担保情况专题调查。 |
调研时间 |
2009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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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推行农户住房抵押贷款。如果参照城市房产允许抵押贷款的办法变通处理,银行认可农房房产证+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证书作抵押物。两证齐全就给予办贷,贷款额度是房屋市场评估价60%至80%的资金。 法律的一大原则是“非禁即入”,国家历来没有法律禁止农民的房子抵押、买卖。《担保法》虽然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农民的房子虽然建在宅基地上,但这个房子已变成混合物了,它已变成农民的财产。《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抵押。”因此,应当允许农民抵押、转让自己的房子。 农村自建房(宅基地)可抵押,司法实践中也有专家评述(1)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特别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农民所有,应当允许农民转让或者抵押宅基地使用权;(2)农民发展生产缺少资金,允许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能够缓解农民贷款难的问题;(3)目前不少农村有部分土地和房屋闲置,为了物尽其用,也应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4)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有利于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个人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 3、破除障碍,配套实施。一是完善农村房地产的法律法规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的法律障碍问题;二是政府部门做好乡村建设规划、房产登记等相关配套政策的有效衔接,出台《农村住房集体土地流转实施细则》和《农村住房抵押贷款登记实施细则》;三是建议司法部门制定农村住房抵押变现的法律处置办法,对农村住房贷款涉及的诉讼、执行等给予大力支持。 4、科学规划,登记发证。一是合理规划,规范确权;二是及时发证,并对农村圩镇、中心村要道、沿公路两侧的商住房据实确认用途;三是农村房屋产权办证登记只收工本费。 5、政策激励,风险补偿。一是规范操作程序和操作流程,完善内控制度,在责任追究方面对试点地区实行特殊政策;二是发挥财政杠杆效应,建立“两权”抵押贷款风险财政补偿机制,每年由财政按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拨付风险准备金,专门用于“两权”抵押贷款的风险补偿;三是人民银行对“两权”抵押贷款提供低息或无息再贷款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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