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金融网专稿)在反洗钱工作中发现,一些犯罪分子利用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的急切心理和对资金的渴求,将非法资金以外汇资本金的形式注入外商投资企业中,导致一些资金流入后出现异常结汇行为,资金流向可疑。因此,银行在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时,要警惕以下洗钱可疑行为。
资本金结汇频繁迅速的大额资金流动
这种现象的主要表征就是短期内(通常为一周或半个月时间)大笔外汇资本金进来后,又在短期内分若干笔全部结汇汇往本地关联公司或异地。由于时间短,这种短期内连续大额结汇留存在外汇指定银行的结汇资料通常不完整,且所留资料较为随意,甚至有伪造用途的现象。如某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快速进资后,短短一个星期内连续结汇11笔、318万美元,结汇人民币资金全部以借款单或收据的形式转给收款人。随后又以向另一关联企业委托购买设备的名义结汇100万美元,但签订的购买设备合同要素不齐全,在规定时间内设备也未到位。
结汇资金以借款单形式转入外地个人结算账户
公存账户资金或超过20万美元的结汇人民币资金汇、划入个人结算账户,需要提供个人合法收入证明材料。但有一种通过借款单提供支付货款保证金或预付款的证明方式值得关注。如:某外资企业在半个月内将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1925万元,分10次汇往外地个人结算户,名义用途是以购买设备和原材料的预付款为主,且以合同和借款单的形式来证明个人收入合法。疑点有二:其一,双方所签订的设备(原材料)购销合同较为粗糙,有时供应商的签字都会漏掉,且合同没有明确预付货款比例及供货时间,合同的真实性值得怀疑;其二,每次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用途明细清单时,证明资金用途的结汇资料全部系借款单,且这种借款单是企业自制凭证,没有约定还款时间,资金的真实用途也值得怀疑。
大额结汇资金向关联企业购买设备或原材料
有些外资企业非因经营需要分设一新公司,待新公司外汇资本金进来完成进资任务后,再通过向原外资企业购买设备(原材料)、或者相互委托购买设备(原材料)的形式,转移新公司的结汇资本金,新公司最后变为一个空壳公司。此种虚设关联企业之间购销交易行为,其真实目的十分可疑。
资本金结汇资金的大额取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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