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夫妻担保合意 配偶对担保之债不负责任
来源: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作者:张蓉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27日
近日,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借贷纠纷案,因原告不能证明保证人与其配偶具有夫妻
担保合意,法院判决保证人偿还欠原告的借款本金19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依法驳回原告要求保证人的配偶承担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
2011年借款人向原告借款200000元,保证人王某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二人向原告出具的借款单中未约定借款期限,也未约定保证期间。后借款人向原告偿还了2000元,因剩余欠款未偿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并要求保证人的配偶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庭审中,保证人认可为借款人提供保证的事实,但其配偶辩称,其并未对原告提供担保,该担保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不应连带担责。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借款人未偿还欠款,原告依据双方的约定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法院予以支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原告主张保证人的配偶应共同承担保证责任,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保证人的保证行为是被其配偶认可的夫妻共同行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保证行为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而作出,故依法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对保证人配偶的抗辩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