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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万元回报盲目为人担保法官提醒市民莫贪小便宜吃大亏

来源:兰州晚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5日

    每日甘肃网12月15日讯 据兰州晚报报道(通讯员薛艳 记者许沛洁)你为别人的借款行为提供过担保吗?如果借款人承诺每月5000元的回报,你会因为动心,用你的房产为其做抵押担保吗?近日记者获悉,西固法院审理了一起为他人做担保而引发的纠纷,正是因为贪小便宜,担保人吃了大亏。
 
  {案情回放}
 
  丁某是某钢结构工程公司经理,因生产周转困难,打算向李某借款60万元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丁某与李某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2%,借款期限为2014年11月6日至2015年2月5日。同时,丁某找到罗某,请求罗某为其提供抵押担保,并承诺给罗某每月5000元作为回报,担保期为三个月。罗某为了赚取1.5万元,以自家的房屋为丁某提供了担保。因该房屋登记在罗某儿子名下,于是,罗之子与李某签订了《保证合同》。罗之子还与李某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谁知借款期限届满后,丁某下落不明,其公司也早已被列入不良企业名录,钱款出借人李某遂将借款人丁某及担保人罗某的儿子一起诉至法院。
 
  该案经西固区法院法官多次调解,原、被告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法院经开庭审理做出判决,判令被告某钢结构工程公司、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及2014年11月6日至2016年9月6日期间的利息共计74.88万元,并按借款本金年利率24%承担自2016年9月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被告罗某之子对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提醒}
 
  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对债务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对连带保证的保证人,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罗某和其子只看到了债务人许诺的每月5000元的高额回报,可他们不知道的是,丁某及其公司是多起民事纠纷案件的被告,如果丁某及其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担保人要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无法偿还就要以抵押担保的房屋偿还债务。如果担保人拒不偿还,还会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影响以后的工作和生活。所以,为他人做保时一定要谨慎,切不可贪小便宜吃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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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兰州晚报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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