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南阳讯(记者 周永生 通讯员 姜赟)本来是一个帮忙行为,没想到却给自己引来了一场大麻烦。12月13日,镇平县法院作出的一个判决对家住镇平县城的陈先生来说,可能要终身难忘了。
陈先生的朋友老马开了一家投资担保公司。2015年7月份,老马求陈先生帮忙拉50万借款,并承诺月息3分,事成之后请个“好场”。出于好心,陈先生找到了做生意的王先生。酒桌上,王先生提出自己和老马不认识,想让陈先生做个担保。陈先生起初不愿意,但眼看如果不签字,两人的这桩“生意就黄了”。最终,经不住二人的劝说,陈先生借着酒劲儿签了字。
借款到期后,老马却失去了踪迹。陈先生和王先生经过打听得知,原来老马已经因为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朋友的钱可能要“瞎包”,陈先生非常内疚。
借款人犯罪 担保人仍需担责
今年年初,王先生见老马那边还钱无望,便把陈先生起诉到了镇平县法院。
陈先生想不通,钱是老马用的,利息自己没落一分。再说,老马已经犯罪被抓了,按道理王先生应该到公安机关申报债权,即便自己是担保人也不应该再担责任了。
镇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借款人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出借人仅起诉担保人的,担保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借款约定利息已超过年息24%,对欠付利息应按照月息2分计算。并据此判决陈先生偿还王先生50万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担保人以借款人构成犯罪抗辩,法律不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近几年,法院审理的很多民间借贷案件,都涉及实际借款人构成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最终出借人只起诉担保人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这条规定,法院通常就会判决担保人承担责任。同时,从情理上来说,出借人通常也正是出于对担保人的信任才向借出的钱,担保人既然在借条上签名担保,就应该对还款承担责任。法官再次提醒群众,签名担保要慎重,切莫因一时大意,给自己造成大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