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保监会网站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17日
当事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汇园11号丰汇时代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中国信保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国信保未经我会批准,也未在相关保监局履行任何手续,于2007-2013年间在部分省级分支机构下设业务处共计20家。其中,2007年设立1家,2009年设立1家,2010年设立17家,2013年设立1家。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中国信保关于地市级分支机构设立的批复及签发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中国信保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四条,我会决定对中国信保罚款30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中介监管部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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