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保险业教您“慧眼”识非法集资
来源:山东商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08日
商报消息(本刊记者 逄增凤 通讯员尹涛)随着经济的发展,当今社会上的非法集资手段越来越“高明”,不少人频频中招,受害人的财物和心理都遭受了巨大的损失。为避免不法分子利用保险名义进行非法活动,近日,山东保监局与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开展了以“慧眼守信明责”为主题的山东保险业防范非法集资专题宣传活动,邀请了保险业内专家针对非法集资的特征、主要犯罪手法及如何树立正确的保险消费理念等方面给出详尽的讲解,旨在为广大消费者提高防范意识,避免上当受骗。
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副秘书长肖宁指出,非法集资的主要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高额的投资回报。还本付息的形式除货币形式外,也有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三是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非法集资涉嫌犯罪,其常用的犯罪手段有三大“黄金要素”,即“刚性兑付+高额回报+政府背书(商业增信)”。不法机构或者个人往往承诺一定期限内给予投资人还本付息,并承诺高额回报,同时或假借国家发展政策,或用地方政府批文、担保(保险)合同作为背书,以增强“可信性和公信力”。就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整理的保险业内犯罪案件中,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
●主导型案件
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收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参与型案件
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的性质; 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 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被利用型案件
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
肖宁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保险投资理财产品的年化收益率普遍在5%左右,即使是风险较高的投连险,收益一般也在6%-8%之间浮动,一般不会超过10%,目前市场上许多宣称年化收益率可达15%以上的“保险产品”,多为鱼目混珠的P2P包装产品。消费者需对此类过高收益产品保持警惕,注意分辨。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均会严格按照保险合同履行相应承诺。非法金融产品收益虽高,但高收益伴随高风险,天上不可能掉馅饼,不可能一夜暴富,切忌心存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