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日前出席第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时透露,银行破产条例正在制定当中,但目前来看工作进展不大。虽然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一直没有停止,但作为条例不能停留在研究层面,因为现实工作中对于这一条例的需要还是非常迫切的。
目前有关银行破产立法还存在诸多争议,据蔡鄂生介绍,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是有关监管行为与最后的破产法律程序的相互关联。作为监管部门来说,主张将监管行为放在其中,但也有人主张破产程序中不需要监管介入,因为监管本身在《商业银行法》中有过规定。
银行破产的标准问题也是一个非常难以界定的项目。蔡鄂生说,通常情况下,银行的流动性出现问题,不能够支付到期债务,并对社会产生影响,就需要马上对其采取措施。不过要将这些条件在条例当中予以量化并以条文的形式表现出来,特别是作为法定的标准加以规范,还是存在一定难度。
蔡鄂生说,另外一个制约因素在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客观上来说,目前我国不是没有存款保险制度,对于银行来讲,目前对于存款是全额保险,即法律上对于居民和个人的存款是全额保险的,当然对于单位不存在这种保险。存款保险的设立已经不存在争议,但是如何设立还是存在不同意见,银行破产条例和存款保险条例有着极高的相关性,在制定银行存款条例的同时,必须同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