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
夫妻公司授信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
作者 |
江文彬 (赣州银行) |
调研背景 |
随着投资主体不断增多、投资渠道不断拓宽,夫妻公司经常出现在我们授信客户名单之中。理论上,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以出资为限承担相应的责任。实践中,存在夫妻一方故意代对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等情况。此时,夫妻之间是否已就股权转让、公司负债等事务达成一致意见? |
调研时间 |
2013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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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借款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关合同法律文本无效。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如果夫妻出资不等,一方刻意在股东权益分配、股东会决议等法律文书上代签,他完全有充分的时间转移资产或挥霍一空,金融机构发现风险隐患再采取措施为时已晚。 另一方面,银行承担责任。如果信贷员在收集资料和签订法律文书时明显存在故意或过失,法院依法认定双方都存在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避免在授信业务中遭遇夫妻公司的种种尴尬,本人提几点建议: 一是授信材料收集夫妻公司财产分割证明,明确股东出资,提高将来追责的实效。 二是在贷前调查时全程摄像,信贷员将股权转让、股东会决议等资料向夫妻股东展示并宣读,只要其未否认均视同默认。 三是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双人在场并录像,以确认借款的流程和意愿真实、合规、合法、有效。 四是责任终生制,信贷员对各自经办的业务负责到底,避免信贷员授信时的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遗留的风险隐患无人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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