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
夫妻公司授信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
作者 |
江文彬 (赣州银行) |
调研背景 |
随着投资主体不断增多、投资渠道不断拓宽,夫妻公司经常出现在我们授信客户名单之中。理论上,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以出资为限承担相应的责任。实践中,存在夫妻一方故意代对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等情况。此时,夫妻之间是否已就股权转让、公司负债等事务达成一致意见? |
调研时间 |
2013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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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个人研究观点,不代表作者供职单位意见。 随着投资主体不断增多、投资渠道不断拓宽,夫妻公司经常出现在我们授信客户名单之中。理论上,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以出资为限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办理夫妻公司授信业务时必须先查明注册资金的来源。只有理清注册资金的构成,在追究责任的时候才能有的放矢。 根据《婚姻法》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所得的原始股权及一方或双方所得的继受股权,都属于共同财产,这与《公司法》的精神一致。作为股东的夫妻双方均享有独立行使公司事务管理权,共同享有股权中的财产性利益。作为共同共有人,夫妻双方对该项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实践中,存在夫妻一方故意代对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等情况。此时,夫妻之间是否已就股权转让、公司负债等事务达成一致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2款规定,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因此,夫或妻一方转让共同共有的公司股权、决定借款等行为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应当由夫妻双方协商并共同在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名。 根据近年关于夫妻公司的诉讼案件来看,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合同文本、授权书等法律文本签字的真实性对案件的判决结果起决定作用。《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夫妻一方代对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公司借此套取金融机构信用,企业有理由对股东会决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追根溯源,非法决议必然使决议引发的相关行为丧失合法性基础,金融机构将面临两种不利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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