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国内保险 >> 正文内容

新《保险法》10月1日实施 车险理赔更容易

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杨剑峰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14日

  新《保险法》10月1日实施后,在榕多家财产保险公司已陆续启用新车险条款。新版商业车险进一步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并对承保理赔时限等条款进行了修订,并未涉及费率方面。

  车辆转让保险也赔

  除了车险可按实际价值投保外,新《保险法》另外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继承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二手车转让后,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虽然保险合同手续未变更,日后若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此前二手车变更后,若保险合同未及时变更,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另按规定,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如果被保险人不通知保险公司,将私家车变成营运车辆,使得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保险公司将不承担出险后的赔偿责任。

  理赔时限进一步明确

  阳光财产保险福建分公司客服部陈经理说,新《保险法》对理赔时限也做了明确规定,主要体现在“1、3、10、30、60”这些时间要求上。“1”为“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在被保险人提出理赔申请后,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等提供的有关索赔请求的证明和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等补充提供。如果拒赔,应3天内发出通知书。确认理赔,应10天内支付赔款。

  保险人收到索赔申请后,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此外,60天内无法确定赔款数额,保险公司须先将能够确定的金额预先赔付。待最终理赔数额确定后,再进行相应差额支付。

  受害方可找保险公司索赔

  自己是无责方,但肇事方以各种理由敷衍,赔付迟迟无法兑现。现在这种情况将得到改变。新《保险法》赋予了被保险人侵害的第三人对保险赔偿的请求权,受害第三者在赔偿责任明确的情况下,可以不通过被保险人而直接要求保险人向其赔偿。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一方负全责、一方无责的赔付流程为,先由全责方车主代为垫付无责方相关费用,全责方车主再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如果肇事方一直推托,受害人只能向法院起诉。由于受害人不想打官司就会直接找肇事车主承保的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对此有时也会采取融通做法,协商同意代为赔付,但会要求受害人填写一份保证未收到肇事车主垫付款的证明。现在新《保险法》明确后,如果被保险人推托不理,受害人就可理直气壮直接找被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分享: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

[版权与免责声明]

专题推荐

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详情]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本站声明 | 联系方式 | 征稿启事 | 评论须知 | 站点地图 | 会员登录
主办:赣州市普惠金融协会
指导单位:赣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人民银行赣州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赣州监管分局
Copyright© 2009-2012 www.gzjrw.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赣州金融网 版权所有.
请使用IE6.0以上版本或将浏览器设置为兼容模式浏览本网站
赣ICP备18016875号-1 赣公网安备36070202000326号 技术支持:红浩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