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丁冰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14日
□本报记者 丁冰
泰康人寿13日公开承诺:自10月1日起,对属于保险责任且收齐理赔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超过30日未作出核定的理赔案件,除支付保险金外,将从第31日起,按照超过天数向受益人支付超期利息,并将赔偿受益人利息损失这一承诺写入保险条款。
泰康人寿表示,此项承诺对所有新老保单一视同仁,不管投保年限长短,无论理赔金额大小,只要是符合上述条件的理赔案件,都将按照规定给付超期利息。利息按照泰康人寿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该举措明确规定理赔审核时限,可大大缩短客户等待期,提高理赔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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