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国内保险 >> 正文内容

偿付能力不足 险商可被接管

来源:深圳新闻网-深圳商报    作者:胡佩霞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12日

  本报讯(记者胡佩霞)本月开始,新《保险法》明确规定,对于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可以依法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这一内容也是首次纳入《保险法》。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栾永明昨日告诉记者,这一规定将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据介绍新《保险法》明确规定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或者比例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等监管措施。对于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可以依法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这也是首次纳入《保险法》的内容。

  深圳保监局的专业人士表示,这实际上是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和防范风险方面进行了具体修改和完善。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栾永明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认为,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提高了门槛,不仅要求保险公司要按照法律规定行事,而且要求监管机构也需要依法进行事后监督,其目的是确保保险公司的财务数据更加真实准确。据栾永明介绍,以前当保险公司经营出现重大问题时,监管机构也会介入,属于行政干预。新《保险法》对的修订使监管机构的干预有法可依,让消费者的利益得到最大保护。

分享:

来源:深圳新闻网-深圳商报

责任编辑:

[版权与免责声明]

专题推荐

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详情]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本站声明 | 联系方式 | 征稿启事 | 评论须知 | 站点地图 | 会员登录
主办:赣州市普惠金融协会
指导单位:赣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人民银行赣州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赣州监管分局
Copyright© 2009-2012 www.gzjrw.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赣州金融网 版权所有.
请使用IE6.0以上版本或将浏览器设置为兼容模式浏览本网站
赣ICP备18016875号-1 赣公网安备36070202000326号 技术支持:红浩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