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之前已经发布通知,要求各保监局严肃处理伪造和销售假保单的违法行为,要求各保险公司认真清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特别是航空售票网点及旅行社类机构的管理,禁止与未取得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近年来,相继查处并通报了湖北、上海、山东等地有关保险代理公司或个别保险营销员伪造和销售保单的案件,对相关机构吊销许可证,并将涉案人员移送公安机关。但是“三假”问题并没有彻底和国内保险业绝缘。
CBN记者从人保财险上海分公司了解到,该公司对涉及承保的25辆车的赔案进行了逐案内查外调、清理甄别,发现奉贤区上海润龙汽车修理厂涉嫌在2008年1月至2009年2月期间,以套牌、重复报案、扩大损失、制造虚假现场等手段制造假赔案57件,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36.02万元。57件赔案事故的发生地点都在奉贤区,均为无人伤车损事故,并且其中56件赔案都有奉贤交警或派出所出具的事故证明。发现疑案后,该公司及时报案,经上海市公安局经侦部门侦查,涉嫌制造假赔案单位的法人代表被依法刑事拘留。
CBN记者在日常采访中了解到,虚假保单案件已经呈现出一些新特点。例如,从一些地方保监局最近查处的几起虚假保单案件来看,虚假保单的来源已经从以往的中介代理机构转移到保险公司内部,尤其是一些经营效益较差的基层机构。有的是关键岗位人员的个人行为,如某中支公司伪造石油勘探开发保险保单案件,主要是公司中介部经理一人所为;有的是公司集体作案的结果,如某中支公司销售虚假车险保单案件,公司高管人员公开授意,集中印制空白保单,各部门协同配合制作销售虚假保单。因这些虚假保单直接从保险公司流出,与真实保单混在一起进行销售,更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
另外,出具虚假保单的动机日趋多样化。一些地方保监局就发现,保险公司出具虚假保单主要是为了套取费用,但动机却不尽相同。有的是为了侵吞保费,如某营销服务部以上级公司拖欠工资、房租为名,制作销售虚假保单私吞保费;有的是为了套取资金进行费用返还;有的是为了维护客户关系而帮助客户达到特定目的。
与此同时,各地保监局在检查中也明显感到,检查假赔案的查处工作相当困难,例如在查处通过制造虚假小额单方事故进行保险索赔,这一目前保险诈骗的主要形式之一的案件中,就存有三大问题:即保险监管部门对无兼业代理资格的汽车修理厂无明显执法权,检查工作只能从保险公司外围寻求突破;保险公司难以掌握车主真实信息,检查工作无法从被保险人方面进行赔案信息核对;大部分保险公司对非合作单位的修理厂的赔案记录无法查询,难以提供检查所需数据支持。
保监会四箭齐发重拳规范保险中介市场
保监会对保险中介市场再出重拳。为了配合新《保险法》的实施,保监会昨日颁布了新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为使对保险公司的处罚有章可循,保监会同时还出台了《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上述四项法规都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
打击保险中介违法行为
据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中介业务成为少数保险公司内部人员牟取不法利益的工具,保费在中介环节大量流失,造成有的公司经营成本虚高,既损害了公司利益,也增加了投保人负担。《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开展中介业务应当遵循的各项要求,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办法》首先明确要求保险公司要建立健全中介业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财务数据真实客观。另外,《办法》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再开展中介业务众的禁止行为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不得给予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中介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利用保险中介套取费用;不得串通保险中介,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费等。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通过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谋取集体和个人利益,是中介市场混乱的主要原因。所以贯彻执行《办法》,可促使保险公司加强中介业务管理,堵塞管理漏洞,提高保险公司经营效益,有利于从源头入手,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秩序。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保险专家郭金龙对记者表示,此番《办法》出台加大对保险中介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从一定程度上加强对保险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提升保险中介准入门槛
截至2009年9月,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代理机构1864家、保险经纪机构362家、保险公估机构280家。为了配合新《保险法》的实施,保监会最新修订了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对保险中介机构市场准入、经营规则、市场退出、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重新做出了规定。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修订后的三个规定更注重被保险人的利益保护,明确保险中介活动当事人权利义务,增加了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条款,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的经营行为,并且明确规定中介机构不得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开展保险中介业务。三个规定还细化了不正当竞争的禁止性规定,并明确了法律责任。
同时,三个规定对保险中介的准入门槛作了大幅的提高。其中,保险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提高幅度最大,从50万元提升至1000万元。而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则分别从500万元、50万元提升至1000万元、200万元。
三个规定还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全国开展业务,成立以“保险销售”为名称的专业代理机构;同时保险公估机构从事风险管理咨询业务。一位保险公估业的高管对记者表示,修订后的三个规定为保险公估机构拓展了业务空间,带来了新的发展空间。
保监会对保险中介市场再出重拳。为了配合新《保险法》的实施,保监会昨日颁布了新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为使对保险公司的处罚有章可循,保监会同时还出台了《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上述四项法规都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
打击保险中介违法行为
据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中介业务成为少数保险公司内部人员牟取不法利益的工具,保费在中介环节大量流失,造成有的公司经营成本虚高,既损害了公司利益,也增加了投保人负担。《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开展中介业务应当遵循的各项要求,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办法》首先明确要求保险公司要建立健全中介业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财务数据真实客观。另外,《办法》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再开展中介业务众的禁止行为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不得给予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中介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利用保险中介套取费用;不得串通保险中介,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费等。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通过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谋取集体和个人利益,是中介市场混乱的主要原因。所以贯彻执行《办法》,可促使保险公司加强中介业务管理,堵塞管理漏洞,提高保险公司经营效益,有利于从源头入手,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秩序。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保险专家郭金龙对记者表示,此番《办法》出台加大对保险中介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从一定程度上加强对保险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提升保险中介准入门槛
截至2009年9月,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代理机构1864家、保险经纪机构362家、保险公估机构280家。为了配合新《保险法》的实施,保监会最新修订了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对保险中介机构市场准入、经营规则、市场退出、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重新做出了规定。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修订后的三个规定更注重被保险人的利益保护,明确保险中介活动当事人权利义务,增加了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条款,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的经营行为,并且明确规定中介机构不得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开展保险中介业务。三个规定还细化了不正当竞争的禁止性规定,并明确了法律责任。
同时,三个规定对保险中介的准入门槛作了大幅的提高。其中,保险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提高幅度最大,从50万元提升至1000万元。而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则分别从500万元、50万元提升至1000万元、200万元。
三个规定还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全国开展业务,成立以“保险销售”为名称的专业代理机构;同时保险公估机构从事风险管理咨询业务。一位保险公估业的高管对记者表示,修订后的三个规定为保险公估机构拓展了业务空间,带来了新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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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设分支机构要求更严
保监会于近日修订发布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将于10月1日实施。
《规定》依照《保险法》提升了对保险公司股东的要求。即保险公司的股东需要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变更出资额占保险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须经保监会批准,此前规定的变更报批比例则为10%。
《规定》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也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不但保留了满足“上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的要求,还要求险企开设分支机构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必须也充足。
《规定》还强化了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内部管控和外部监管。对保险公司频繁撤销分支机构和频繁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情形,监管部门有权采取各项措施。保险营销服务部也首次被纳入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序列进行统一的监管。
业内人士对此表示,频繁撤销分支机构和变更营业场所不但不利于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对公司经营也造成不利的影响。此番《规定》的出台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每日经济新闻)
保险公司设分支机构要求更严
保监会于近日修订发布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将于10月1日实施。
《规定》依照《保险法》提升了对保险公司股东的要求。即保险公司的股东需要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变更出资额占保险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须经保监会批准,此前规定的变更报批比例则为10%。
《规定》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也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不但保留了满足“上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的要求,还要求险企开设分支机构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必须也充足。
《规定》还强化了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内部管控和外部监管。对保险公司频繁撤销分支机构和频繁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情形,监管部门有权采取各项措施。保险营销服务部也首次被纳入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序列进行统一的监管。
业内人士对此表示,频繁撤销分支机构和变更营业场所不但不利于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对公司经营也造成不利的影响。此番《规定》的出台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