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
金融调研:信贷工作中有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
作者 |
佘华 李俊峰(赣州银行吉祥支行) |
调研背景 |
银行作为一个特殊的债权人,经常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信贷资产安全。在当今这个艰难而又充满希望的世界经济金融竞争中,如何不断发展和完善使自己处于不败之地,是该行信贷工作人员面临且必须思考的问题。 |
调研时间 |
2012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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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屋实际价值大于抵押值且超过部分充足,那么银行就可以用超过部分购买相应价值的房屋,从而保证抵押还款义务的履行,即以小房换大房的办法。这样,不但可以保留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品,而且银行的贷款也可以得到清偿。 (三)因司法机关造成的“执行难” “执行难”一直是银行在取得金融纠纷案件胜诉后面临的重要问题,银行往往在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后,面临“输了官司赔钱、赢了官司也赔钱”的局面,这对银行资产风险管理极为不利。 一方面,银行资产风险案件胜诉后,真正裁决执行的很少,风险仍得不到降低。另一方面,债权人为追索到期债务,诉讼保全追索清偿,资产风险管理的费用大幅度上升,使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对违约者不起诉,害怕失去时效,债权无法保护;提出诉讼,又担心只会加大成本、不见收益。成本与收益不成比例,银行资产风险管理也就失去将金融纠纷诉诸法律保护的动力。 由此可见,在各类银行借款纠纷案件中尽管银行胜诉,但信贷资产的风险因为法院“执行难”无法得以降低,银行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的目的随之落空。 然而,如果失去了法律作为最后救助手段,整个银行业务也就无法做到规范化、法制化,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就无法再对其资产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为此,必须加大法院对案件判决的执行力度,对法院与银行的合作给予规范引导。 以破产企业为例,破产企业的实有财产价值往往是按低于财务报表帐面价值30%-50%左右的价格评估,财产处置后破产企业按支付破产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税金、债务的顺序清偿,一般没有剩余可供偿还债务的资金。在破产案件中,许多银行资产风险案件的债务受偿率是零。 综上所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贷风险是银行的最大经营风险,为了适应法治社会的市场竞争,银行必须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合规经营。 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客观上虽具有不可避免性,但风险有高低之分和大小之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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