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
金融调研:信贷工作中有关法律问题的思考 |
作者 |
佘华 李俊峰(赣州银行吉祥支行) |
调研背景 |
银行作为一个特殊的债权人,经常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信贷资产安全。在当今这个艰难而又充满希望的世界经济金融竞争中,如何不断发展和完善使自己处于不败之地,是该行信贷工作人员面临且必须思考的问题。 |
调研时间 |
2012年7月 |
![]() |
试想一下,如果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写一张这样的字条作为权属证明,那么法律上所规定的所有权还有什么意义呢?若诉讼中第三人对抵押物的所有权提出异议,并提供了充分有效的证据,而银行又无法提供相反的证据,该抵押行为便会因抵押人无权处分抵押物而导致无效。抵押物的权属证明的欠缺,会给抵押人逃脱还款义务留下可乘之机。 因此银行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必须收集有关抵押物权属的证据。抵押物的权属证明一定要合法有效,具有可信的直接证明力。 2、抵押行为有效的关键性证据。如果提供抵押物权属证明反映该抵押物为第三人所有,还应具备第三人同意为借款人该笔贷款抵押担保的书面材料,从而防止第三人以自己不知情而借款人无权处分其财产为由,提出抗辩。 另外,当抵押物为住宅时,应特别注意该抵押物的所有情况,因为此时往往涉及夫妻共有或家庭共有。2001年颁布的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自有和共有的情形作出了新的规定。这种情形下,债权人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权属证明,要详细具体。 如在个人住房贷款中,借款人以其所购买的住房作抵押向银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若借款人借款时已婚,但其声称该住房为其个人所有的财产,无须其配偶方同意抵押时,银行工作人员一定要取得有效的相关证据以证明该房屋为其自有,证据必须有其配偶方的签字认可。为保证这一证据的有效性,个人认为最好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3、抵押行为证明。根据《担保法》,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由此,经过抵押人签字确认的抵押合同或带有抵押条款的借款合同,便是抵押行为存在的证据。而抵押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是抵押行为存在的更有力的证据。 在银行债权的诉讼证据中,大多是以书证为主的,而作为证据的书面材料,要求是非常严格的,有疑义、异议而又无法确定的书面材料,是不被法院采信,不能作为断案的依据,因此银行在签订相关文件时,一定要认真仔细,以保证该文件将来的证据可信性。 二、由执行引发的思考 |
|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转到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