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2日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和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昨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尾气排放不达标、尾气不过关的机动车将禁止转入我市,并不予办理登记。
4月1日起,外地转入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机动车必须达到“国Ⅲ”标准,未达到“国Ⅲ”标准的机动车将不予办理转入登记手续。已达报废期(延缓报废)的机动车禁止转入我市;5月1日起,我市全面实施机动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三轮汽车、低速货车除外)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未经环保部门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牌证和检验合格标志(即不予办理车辆审验)。(欧阳巧红 记者杨桂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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