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发布的《指引》,对包括银行高管在内的员工薪酬体系设下四道红线。一是延付、支付、扣回制度,除高
管部分绩效薪酬延付至少3年外,规定期内高管职责内风险损失暴露,银行可将已发放绩效薪酬全部追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二是以风险控制指标约束银行薪酬,三是薪酬披露,高管薪酬亦列入披露内容,四是并不设薪酬限额。
银监会监管一部主任杨家才表示,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其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其中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应高于50%,有条件的应争取达到60%。如果在规定期限内其高管和相关员工造成重大损失,商业银行有权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全部追回,未支付的部分停止支付。此项规定同样适用于离职人员。
杨家才说,全球金融危机警示,薪酬激励不当将导致过度冒险和逐利。新规特别强调风险成本控制指标,其中开列资本充足、不良贷款等5项指标,若一项未达标,全行人均绩效薪酬不得超过上年,两项未达标,全行薪酬下浮,高管薪酬下浮更多,若三项以上为达标,全行基本薪酬不得增长。
不过,杨家才否认了“限薪”一说。他表示,银行高管薪酬水平的高低应由银行董事会自行决定,《指引》旨在使银行薪酬激励与经营成本和风险暴露一致,将薪酬纳入风险体系,防止激励不当或激励过度、与风险挂钩不足而导致银行从业者产生冒险行为,但未限制薪酬水平和薪酬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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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评价
取代“限薪令”
2009年3月,财政部下发文件规定金融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280万元封顶,引发市场较大反弹。财政部亦同步发布了有关业绩考核的办法,但因有些“粗线条”而引来颇多争议。工行、建行、中行、交行四家上市国有银行的2008年高管年薪酬为此普降10%。
2009年底,财政部下发了《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下称《实施细则》),对金融企业的业绩考核进行细化。相对于几近一刀切的“限薪令”,财政部此番新规旨在为薪酬厘定提供更合理的量化基础,涵盖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率等多个指标,并按保险、证券、银行分类考核,希望能为确定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加强金融企业经营管理、组织部门和评价金融高管绩效,提供量化依据。
显然,从过去简单的保值增值到即将实施的绩效分等级评定,再到分行业确定基准,《实施细则》弥补了暂行办法的诸多缺陷。
银行 | 人物 | 职称 | 年薪(万元) |
深发展 | 法兰克纽曼 | 董事长,首席执行官 | 1598 |
民生银行 | 董文标 | 董事长 | 1136.6 |
民生银行 | 洪崎 | 行长,董事 | 853.92 |
招商银行 | 马蔚华 | 行长,董事,首席执行官 | 789.28 |
宁波银行 | 邱少众 | 副行长 | 616.3 |
民生银行 | 毛晓峰 | 董秘,副行长 | 589.61 |
民生银行 | 乔志敏 | 监事会主席,职工监事 | 589.61 |
民生银行 | 梁玉堂 | 董事,副行长 | 589.61 |
民生银行 | 吴透红 | 财务总监 | 589.61 |
民生银行 | 赵品璋 | 副行长 | 589.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