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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银行依法收取账户管理费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02日

  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 行长马蔚华在给全国政协的提案中建议,通过相关立法明确规定或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落实商业银行有权收取账户管理费用。

  他进一步阐释称,商业银行将账户管理费收取标准于执行前15个工作日向银监会报告并于执行日前10个工作日在相关营业场所或网站公告,即应视同履行了法定程序,并视同已充分保障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且构成对储蓄存款合同的有效变更。

  马蔚华指出,多年以来,由于对储户在商业银行开立账户没有任何限制,许多储户在商业银行开立账户后长期闲置不用,经过多年累积之后这类账户数目越来越大,占用了较多的银行系统资源。各银行逐渐意识到这个问题并开始制定标准并收取账户管理费,但因此产生的账户管理费纠纷案件也不少。在这些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以商业银行败诉告终,直接威胁到稳定和谐的金融生态环境的营造。

  商业银行收取账户管理费的实质则在于通过价格手段引导储户合理使用银行账户,节约银行系统资源,最终实现银行为广大储户提供更为高效优质的服务的效果。马蔚华在提案中表示,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账户管理费属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业银行服务,一旦商业银行总行严格依照该《办法》制定收费价格并至少于执行前15个工作日向银监会报告后,即应当认定商业银行有权依照所制定的标准向储户收取账户管理费,建议通过相关配套法规或司法解释明确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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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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