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打击信用卡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5日公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相关信用卡犯罪的量刑标准等一系列问题。其中对信用卡“恶意透支”和“套现”行为的相关司法解释最为引人注目。
该司法解释自今年12月16日起施行。
新司法解释应对信用卡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表示,随着我国信用卡产业高速发展,信用卡犯罪活动日益增多,为了有效惩治信用卡虚假申请、信用卡诈骗、信用卡套现等犯罪活动,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相关信用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据了解,该司法解释共八条,主要内容有:明确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中“伪造信用卡”的认定,规定伪造信用卡1张即可构成犯罪。明确了“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认定问题。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了对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进行信用卡套现,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恶意透支”超百万可判无期
司法解释中,“恶意透支”被界定为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但是也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解释说,“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司法解释中对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情形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此外,司法解释明确“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费用。“恶意透支”超过100万元将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适用刑法196条的规定,将被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孙谦还表示,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金额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
银联:司法解释有利于打击信用卡套现
15日,中国银联董事长刘廷焕认为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将有力打击猖獗的信用卡套现。
刘廷焕说,此前,由于没有明确法律依据,银行卡产业在打击信用卡套现方面,只能对进行套现的商户进行收回POS机具和停止交易等软性处罚。司法解释的出台将有力遏制套现商户的不法行为。据介绍,仅2009年,中国银联已向各成员银行发布了超过10万条疑似套现信息提示,约3万个套现案例被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