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法冻结被告企业的款项,农行太原市分行广场支行却以该笔款项已被扣划为由拒不执行,造成执行款流失。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透露,因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该行被罚款30万元。这是《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太原市首次对没有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金融机构罚款。
2008年10月13日,清徐县人民法院依法冻结了被告山西华欣源商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太原市分行广场支行的账户存款473938.56元。2009年4月9日,清徐县人民法院在冻结期限将届满时对该账户进行续冻,该行以该笔款项已被扣划为由拒不执行协助冻结。清徐县人民法院作出罚款决定书对该行罚款30万元。
罚款决定作出后,该银行向市中院提出复议申请,认为银行一直在配合执法人员办理相关手续,要求撤销清徐县人民法院的罚款决定书。市中院经审查认为,农行太原市广场支行已于2008年10月13日协助清徐法院冻结了被告山西华欣源商务有限公司的款项,并出具了书面回执,该笔款项已冻结,该行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冻结款项流失均为不当。故维持了清徐县人民法院的罚款决定书。
这位负责人表示,依法配合法院执行公务,是每个公民和单位的义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对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予以拘留。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