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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贷管理暂行办法对农信社具现实意义

来源:上海金融报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20日

  10月28日,银监会在其网站上发布了《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上网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暂行办法》重点从贷款条件、支付方式等方面对个人贷款的资金用途和资金流向进行了规范,旨在实现信贷精细化管理,提高贷款质量。《暂行办法》的出台,对农信社具有更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农信社通过完善规章制度,强化信贷管理,增强制度执行力等措施,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信贷管理体系,抗风险能力逐步增强。但和商业银行相比,农村信用社仍存在信贷管理薄弱,信贷质量低下的问题。突出表现在,由于缺乏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经营和风险管理不到位,信贷管理工作粗放,贷款担保、抵押执行不够,落实不力,挪用贷款、冒名贷款等时有发生;贷款手续不完备、借款合同不规范、凭证要素不全等问题大量存在。对存在的问题,农信社也在逐步完善和探索,但由于缺乏成熟的可参考的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使农信社在完善信贷管理体系,防范个人信贷风险方面走了不少弯路。《暂行办法》重点总结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经营管理取得的较为成熟的经验,体现的都是银行内部审慎经营和有效防范风险的精神,有利于规范农信社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农信社要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建立和完善信贷规章制度,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

  农信社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暂行办法》从保护个人贷款合法权益的角度将个人贷款定义为“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按约定条件提供贷款资金并收回本息的经营行为”。《暂行办法》规定,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定贷款管理办法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同时,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农信社要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制定和完善自己的具体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要重点强化科学的贷款全流程管理,实现粗放型向精细化的贷款管理模式转变,风险管控从贷款受理直至贷款收回的信贷活动全过程,涵盖贷款活动中借款人、贷款人以及交易对象、中介机构等主要当事人行为,对贷款操作的完整性和系统性进行制度安排,提高农信社贷款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农信社应建立“实贷实付”制度。《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人贷款资金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暂行办法》对个人贷款资金支付提出新的要求。一是明确要求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二是对贷款人受托支付、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种方式的前提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三是明确要求贷款资金的使用需借款人提出支付申请,所有个人贷款需按照合同约定贷款用途,贷款人有审查相关交易资料及凭证的义务。对个人贷款实行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是贯彻“实贷实付”贷款理念的具体体现,农信社要按照《暂行办法》

  要求,建立“实贷实付”制度,有效监控贷款用途使用,防范贷款挪用风险,避免农信社信贷资金流入投资、房地产开发等领域,给农村信用社造成系统性风险。

  农信社应建立面谈、面签制度。《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农信社建立面谈制度,可以有效鉴别个人客户身份,了解借款的真实用途,调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可以有效防范“冒名贷款”以及由开发商、经销商或其他中介机构代为签订相关文件可能引发的法律纠纷,在保护借款人利益的同时,达到防范信贷风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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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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