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赣州政府网 作者:市物价局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09日
第三轮为期三年的(2010.3.1——2013.2.28)河砂开采权公开拍卖已历时过半,在此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价格问题,现作如下分析。
一、河砂价格问题的成因
由于城乡建设规模不断扩展,河砂等建材需求强劲,但因琴江河及各支流久未发大水,河床下降,中水片砂场资源枯竭,加上宁都、广昌两县的河砂因该县公路运管部门严查超重超载,输入渠道受阻,从而导致我县河砂价格屡次突破政府限价(23元/㎡),群众反映强烈。对此,我局不断加大力度从严监管,采取了正面宣传、政策告诫、定点蹲守、流动巡查、依法查处等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价格秩序趋于平稳。但是我们在具体工作中也感觉到河砂价格后面的深层次问题不加以解决,很难长期维持河砂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不稳定的隐患始终存在,主要问题有以下三个:
(一)“价高者得”的拍卖体制——河砂价格上涨的直接推手
从2005年3月开始,我县河道采砂经营权实行对全社会公开拍卖,结束了放任无序的原始生产状态,拉开了河砂产业化、机械化生产的序幕。价格水平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2005年2月以前市场价格6—8元/ M3,拍卖后:
轮次 |
经营时间 |
开采总量 |
拍卖出让金 |
政府最高限价 |
市场价格 |
备注 |
一 |
三年 (2005.3.1至2008.2.28) |
60万M3 |
67万元 (市管河道) |
|
11—13元/ M3 |
县管河道 未拍卖出让 |
二 |
二年 (2008.3.1至2010.2.28) |
90万M3 |
403.2万元 (市管河道) |
第一年18元/ M3 第二年23元/ M3 |
15—23元/ M3 |
县管河道 未拍卖出让 |
三 |
三年 (2010.3.1至2013.2.28) |
100.5万M3 |
806.898万元 |
23元/ M3 |
23元/ M3— |
其中保证金88.425万元 |
从上表中不难看出,河砂价格一路上扬,其主要推手是“拍卖”。第一轮拍卖没过几天,河砂价格由6—8元/ M3上涨为11—13元M3 ,完全处于中标业主随心所欲的自由化状态,百姓怨声载道。鉴于这一原因,第二轮开始,政府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对市场价格秩序起到了一定的维护作用,但是所有参与开采权竟买的业主受“价高者得”这一拍卖规则的影响,竞价场上疯狂而欠理智。因为他们深知竞买价格政府是必须认定为成本的,原先设定的最高限价,必然有机可乘,亏本的生意任何人也不会去做。因此这也是第二、三轮中标业主中标以后,就立即向政府提出要调整最高限价的根本原因。
(二)“两张皮”——河砂价格问题产生的重要症结
第二轮河砂开采权公开拍卖后,形成了独特的中标业主和生产业主之间 “两张皮”。所谓中标业主就是参与政府河砂开采权公开拍卖中标的人;生产业主就是拥有河砂生产设备设施,持有《河砂开采许可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采砂作业的人,他们既是利益的共同体又是矛盾的斗争体。
第一轮经营期间,中标业主即是生产业主,生产销售一条龙;第二轮经营期间,大部分中标业主仍是生产业主,只有少数中标业主雇请他人生产;第三轮到目前为止,所有中标业主无一人是生产业主,生产业主无一人中标。
本来中标业主是河砂产业链中的主要人物,只要对这张“皮”监管好,应当可以解决绝大部分问题。生产业主要从事采砂作业,必须经过中标业主同意许可方能进行,按理说生产业主应受制于中标业主,但事实上并不是这样。中标业主雇请生产业主采砂,其间利益博奕激烈。这些生产业主几乎都是第一、二轮经营期间的中标业主,他们凭借着独占当地“地头”的优势,使产业链条中多出了一个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环节。开初制造移接交艰难矛盾的是他们;如今暗中突破政府最高限价销售,独吞其利,扰乱价格秩序的仍是他们。中标业主们为制止生产业主这一乱涨价独吞利益的行为,申请水务部门关闭一些砂场,以儆效尤,遭到生产业主们的强硬抵制。坝口某砂场生产业主曾将中标业主堵路小汽车的玻璃砸烂,差点酿成群殴恶性事件。
生产业主这张“皮”之所以敢如此有恃无恐,是因为他们大多数人都是当地的一些“头人”。他们表面代表着当地村民的利益。世居之地,山、水、田、林、路……无一不与其“祖权利益”相关联,这也是中标业主们对他无可奈何的根本原因。
(三)资源减少,生产不足——河砂价格上涨的内在动因
市场经济供求关系决定价格走势,供大于求时价格必然下跌;反之,价格必然上涨。本轮河砂开采权公开拍卖后卖方长期主导市场,生产不足,而建筑市场需求与日俱增,因此砂价一直居高不下且不断趋涨。而生产不足的原因大致有以下两个方面:
1.资源减少,开采成本上升,部分砂场停产。在我们的日常监管工作发现,我县河砂资源日益减少,日产河砂数量下降明显,全县平均日产河砂总量比上轮下降了10—20%。个别砂场砂石比例接近6:4,而砾石市场用量极少,几乎滞销,大部分砂场里砾石堆积如山。许多作业范围小的砂场业主还要专门雇农用运输车将开采出来的砾石拉运到其他地方处置,这无疑更增加了河砂的产出成本。由于资源枯竭,部分砂场被迫停产。燕首桥到城北大桥河段,是主供县城建筑工地用砂的河段,第二轮经营期间最多曾有11家砂场,本轮只剩8个砂场,现已有3个停产歇业。个体农用车运输户到砂场购砂,都须轮流排队等候,通常每半天能装运到一车算是较幸运的;由于等候多时,工效低下,他们长期牢骚满腹,有时还制造事端。
2.政府拍卖的资源难以顺利得到开采,业主二次购买资源的现象较为普遍。由于利益的原因,一些砂场所在地村民对长期不过水的砂坝、河滩一直视为私利,政府出让的开采权被限于正常河水淹没的区域,凡要突破这一区域,必须再次购买资源,否则就会遭到当地村民的阻扰。而这些砂坝、河滩恰恰占了拍卖规划资源总量的一大部分。有的业主与当地村民因二次买卖难以达成合理价格,只好选择停产。据了解,琴江镇花园村的龙舌嘴砂场,业主们为了能将该河东边一河滩用于生产,私下与当地村民协商,结果又花了19万元方允许开采作业。琴江沿河两岸,凡资源丰富的原始沙坝、河滩均象是画在纸上的“月饼”,业主们只看到却不一定吃得到,真想“吃”是必须再次花大价钱。
二、河砂价格问题解决不当可能导致的后果
1.价格失控。在现实条件下,河砂业主要能够正常维持生产,逐步收回投资,取得合理利润,突破政府现定的23元/ M3最高限价是他们必然的选择,因为他们的生产成本已超过23元/ M3。下列数据较能说明河砂产业价格成本情况:
基本情况:
开采期限3年,开采总量100.5万方,买受人支付出让总价款为806.898万元(其中出让总成交款589.5万元,河道砂石资源费96.48万元,拍卖佣金29.475万元,交易费2.358万元,报名费0.66万元,履约保证金88.425万元)。
价格成本:
①拍卖成本:7.15元/ M3[(806.898万元-88.425万元)÷100.5万方]
②拍卖价款银行利息:2.74元/ M3[806.898万元×0.946499%月利率(农信社贷款利率)×36个月÷100.5万方]
③生产成本:13.00—17.00元/ M3,平均为:15.00元/ M3(根据中标业主与生产业主书面协议核定)
④管理费用:2.60元/ M3(其中4名经理、3名财会、3名收款员、25名开票员,人员工资2.30元/ M3,其他费用0.30元/ M3)
⑤税收:0.32元/ M3(0.9万元/月×36个月÷100.5万方)
⑥合理利润:2.00元/ M3(按销价约7%计算)
以上价格成本合计为29.81元/ M3。
23元/ M3难以维护正常生产,如果在价格管理上不因势利导,适时调整,那么价格失控则必然发生,原定政府最高限价必成虚设。
2.供应紧张。如果严格监管,坚决执行23元/ M3最高限价这一规定,那么将导致全县砂场亏本经营直至减产停产歇业,造成河砂供应紧张,因为越生产越亏本,那个砂场业主也不会做傻事。这又必将严重影响全县建设和稳定。
3.农用车运输业主利益受损。农用车运输业主是河砂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联系纽带。据了解,全县有近500人以此为主业谋生,他们的大多数人一直坚持认为河砂价格上涨、供应不正常等诸多“挤占”其利益的问题的根源就是因为“拍卖”,因而总是心怀不满。砂场减产或停产歇业,这一群人的利益将遭受重大损失,行为过激直至上访闹事是难以避免的。2010年5月14日上午50余位农用车运输业主到县信访局集体上访,就是因为新旧河砂业主交接艰难导致砂场停产歇业,他们利益受损而诱发的。
4.今后河砂拍卖不可持续。我县第三轮河砂开采权公开拍卖,上轮中标业主们无人再继续去志在必得竞标就是一个信号。宁都县第三轮河砂开采权公开拍卖“流产”,如今该县河砂开采又回归到原始状态,河砂价格重新回落到12—18元/ M3的低价时代,这表明我县河砂拍卖不可持续的风险也可能存在。这一可能变作现实后将导致河砂开采的无序、资源环境被破坏、县财政资源收益丧失等严重后果。
三、工作对策
(一)当前应着手解决的问题:
1.按价值规律办事,适时适度调整政府最高限价,客观理性帮助河砂业主化解一些通膨压力和成本大幅上升带来的经营困难;
2.维护资源拍卖后的严肃正义。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好所属范围内村民的利益关系,杜绝二次买卖资源的现象再发生。公安机关对那些阻挠河砂业主合理开采已拍卖资源的人和事予以坚决打击,维护河砂业主的合法利益;
3.畅通渠道,使宁都、广昌等地河砂能更多进入我县,满足市场需求。
(二)长远应慎重考虑的问题:
1.完善拍卖方案,防止“价高者得”成为拍卖场上的唯一规则;
2.解决“两张皮”问题,推行中标人、《河砂开采许可证》持有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同一化。(石城县物价局)
专题推荐
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