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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酝酿村镇银行批发设立模式 抛弃控股公司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由曦 洪偌馨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8日

对于当前村镇银行规模化、批量化设立的难题,银监会酝酿通过颁发“村镇银行子银行”这一新的金融牌照来解决。

近日,一场关于村镇银行发展的银监会内部讨论会议正在成都进行,与此同时,一份名为《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子银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的文件已下发至各商业银行征求意见。

9月7日晚,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银监会积极稳妥推进村镇银行培育发展工作,相关事宜尚在研究之中,条件成熟后会向社会公布。”

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银监会成都会议主要是就银监会之前发布的《关于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具体实施细则进行探讨,在该文件中,银监会曾提出,村镇银行主发起行要按照集约化发展、地域适当集中的原则,规模化、批量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但该文对批量化发起设立的具体操作方法“语焉不详”。

对此,《意见稿》明确提出了“村镇银行子银行”的模式,并将村镇银行子银行定义为,由境内外商业银行作为主发起人出资设立的专司批量化投资、集约化管理和专业化服务村镇银行的持有限牌照的商业银行。

绕道控股公司

一段时间,银监会一直在研究批量设立村镇银行的方式,此前讨论较多的是村镇银行控股公司方式,但令人意外的是,“村镇银行子银行”这一模式最终胜出。

据《新世纪》周刊此前报道,建行和中行均曾打算成立村镇银行控股公司,来加快村镇银行的批量设立,并节约管理和系统上的成本,建行甚至还上报了控股公司的组建计划,与此同时,银监会也曾一度将草拟的《村镇银行控股公司管理办法》上交国务院,但被搁置。

一位资深业内专家对本报记者表示,采取“村镇银行子银行”模式是银监会最具操作性的选择。他的理由是,由于目前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权尚未确定,金融监管协调模式也并未成型,成立村镇银行控股公司必然牵扯到多个部门协调,久拖不决实在意料之中。

在上述专家看来,由于银监会法定职责是监管银行,因此,通过颁发一种新的银行牌照的方式来解决村镇银行批发设立的难题,是银监会最具操作性的政策选择。

村镇银行子银行定位

银监会将村镇银行子银行定位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希望其强化所投资设立村镇银行的农村金融服务功能,以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为原则,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

“与普通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不同,村镇银行子银行更像是国外的批发银行。”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对本报记者表示,“这种新的金融牌照解决了批量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难题,同时也为村镇银行的资金来源提供了更多渠道。”

村镇银行子银行业务范围包括:投资及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吸收除村镇银行以外的同业存款和对公存款,存放所投资的村镇银行;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代理资金清算;办理国内外结算业务;办理村镇银行的票据转贴现;从事银行卡业务;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组织所投资村镇银行的代理业务;对村镇银行提供中后台服务和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业内认为,此次村镇银行子银行的业务范围的扩大,实为解决村镇银行吸存难、汇兑结算难等问题的具体对策。

助力大行村镇银行版图扩张

即便有了可操作的方式,但真正能够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子银行的商业银行并不多,《意见稿》为主发起人设置了较高的准入门槛。

资金要求方面,村镇银行子银行最低注册资本为20亿元人民币,而其主发起人总资产不少于1000亿元人民币。

除了资金要求的“硬约束”外,还有诸多“软约束”,比如主发起人主要审慎监管指标需要符合监管要求;监管评级连续3年达到二级以上;有明确的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战略规划;有足够的合格人才储备;已经探索出可行有效的农村金融商业模式;具有到中西部地区发展的内在意愿和具体计划等。

分析指出,经上述规定限制,符合主发起人条件的主要为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

曾刚表示,相比小银行,当前大银行对于批发设立村镇银行更感兴趣,此前只能逐一申请设立的规定打击了大银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积极性,在他看来,《意见稿》为大银行在村镇银行版图扩张上扫清了障碍。

根据《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银监会计划到2011年末在全国设立1027家村镇银行,但截至去年底仅设349家,业内人士认为,如果监管部门希望要大范围、批量化开设村镇银行,仍需冀望大型银行。

事实上,包括中行、建行、民生等银行均对设立村镇银行表现出了浓厚兴趣,建行批发业务总监兼村镇银行委员会主任顾京圃曾在公开场合表示,该行将在“一个百强县建一家村镇银行”,并将设立村镇银行的计划从100家扩大至20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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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责任编辑:肖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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