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盛证券】红井边上解案例 (三)依法维权
来源:赣州金融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23日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30日,中国证监会对南纺股份(600250)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从2006年~2010年,南纺股份分别虚构利润3109.15万元、4223.33万元、15199.83万元、6053.18万元和5864.12万元,占其披露利润的127.39%、151.22%、962.40%、382.43%和5590.73%。
从此时起,投资者就获得了为期两年的索赔权利,凡在2007年3月31日至2012年3月26日期间买入南纺股份,并且在2012年3月27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均可参加索赔。投资者韩女士拿到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南纺股份赔偿因虚假陈述对韩女士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7万余元,这是起诉南纺股份的投资者首次通过法院判决方式得到赔偿,而之前获赔的投资者,则主要是通过和解的方式。
:南纺股份虚构利润的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上市公司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新《证券法》设立了信息披露专章,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他相关证券服务机构、保荐人、直接责任人员等均有相应处罚。
此案值得重视的一点是投资者大面积放弃维权的现象。南纺股份在2011年年报中披露,截至2012年3月份公司股东总数为1.63万户,然而发起维权的投资者不足1%,意味着大多数股民至诉讼期结束尚未提起索赔。很多投资者没有提起索赔诉讼,可能是不知道拥有索赔权,也可能是怕麻烦,成本高,事实上投资者根本不需要担心,投资者保护机构有公益律师,胜诉后上市公司需承担赔偿及相关费用。现新《证券法》中以“明示退出,默认加入”为诉讼原则、以投资者保护机构为代表人的诉讼制度更是大大增加了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因此,提醒广大投资者在遇到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等原因导致自身权益受损时,切记“依法维权”。
案例来源:中国证监会、大众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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