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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盛证券】红井边上解案例 (二)主动行权

来源:赣州金融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23日

    案情简介:
 
    海利生物(603718)于2015年6月30日发布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通过了修订版《公司章程》,其中第82条第2款第1项规定“董事会、连续90天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会提出提案”。对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增加了连续持股90天以上的时间限制,涉嫌违反《公司法》第102条第2款关于股东"董事提名权”的规定。
 
    投服中心持有海利生物1手(截至本案时共230股)股份,以股东身份于2017年4月18日通过邮件形式向海利生物发送《股东质询建议函》,建议上市公司取消该限制类条款。在遭到上市公司拒绝后,投服中心决定采取股东诉讼方式,通过行使法律赋予股东的合法权利,促使海利生物召开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中限制董事提名权的不合理条款,删除对股东持股时间的限制,从而维护好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我国《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股东的主要权利包括知情权、表决权、建议权和质询权、利润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议撤销诉讼权、股东直接诉讼权、股份回购请求权、独立董事提名权、提案权、股东派生诉讼权、临时股东大会请求权、股东大会召集和主持权、公司解散请求权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限制和剥夺。持股时间的限定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限制和剥夺了股东选择公司管理者的权利。
 
    此案是新《证券法》2015年进入审核过程以来投服中心以股东身份发起诉讼的典型案例,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主动行权,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但在此也提醒广大投资者自身在查看上市公司公告、签署合同协议时,需仔细查看相关条款,在发现“限制”条款、“陷阱”条款等时,主动行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件来源:中国投资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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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梅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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