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典型案例之易某集资诈骗案
--骗子“不差钱”? 因为用的是你的钱
来源:江西金融 作者: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23日
一、案件事实
2016年开始,被告人易某对外谎称自己是“广东中烟”工作人员,编造其有以每条180元拿到黄芙蓉王香烟的进货渠道,卖出后每条可获得15元至30元不等收益,以此为饵与社会不特定人员签订投资合同,约定定期向投资人分红。为了吸收更多的社会资金,易某一是把自己包装为萍乡脑立方公司总经理,二是在微信朋友圈经常发布名车、名表、名牌包包、高档首饰等内容,给人一种“不差钱”的假象,三是在收到投资款的前几个月按时支付收益,使投资人放松警惕,不断加大投入,其中一名投资人陆续被骗走了342万元。易某将所吸收资金主要用于借新还旧及日常高消费。2017年2月,在资金链已经完全断裂的情形下,易某继续以投资烟生意、生意困难需要资金周转、帮学员垫付学费等为由吸收资金,造成投资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43.55031万元。之后易某为逃避债务更换联系方式,并于2017年5月17日逃匿。2018年3月6日易某被抓获归案。
二、诉讼过程
2017年6月1日,易某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萍乡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立案侦查。2018年11月20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对被告人易某提起公诉。2019年5月5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易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三、评析意见
(一)办案不遗余力,保障集资参与人权益。本案中承办检察官在梳理证据材料时,发现可能存在遗漏集资参与人的情况,即要求公安机关通过张贴告示、讯问被告人、查找银行流水等方式寻找可能遗漏的集资参与人,经过努力,找到了未报案的4名集资参与人。同时,承办检察官逐一听取了20余名集资参与人的意见,并指导他们收集借条、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有力固定了被告人犯罪行为和犯罪数额的证据,为本案的顺利起诉打下了良好基础。
(二)辨析非法占有目的,精准指控罪名。本案庭审争议焦点为被告人易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而认定是集资诈骗罪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检察机关认为,易某在无实际经营情况下,谎称自己是“广东中烟”工作人员,以高额回报为饵,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吸收资金,除兑付本息外,所吸资金主要用于个人高消费,最终因无法兑付而逃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应认定被告人易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四、案件警示
非法集资犯罪分子为了获得集资群众的信任,往往会将自己包装成为大企业家等成功人士,并通过晒出豪宅豪车等“炫富”的方式,给人造成财力雄厚的假象。殊不知,集资人挥霍的钱财却是无数人辛苦一生积攒的血汗钱。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天上不会掉馅饼,务必要珍惜自己的血汗钱、保卫父母的养老钱、守住子女的读书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