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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警示银行保理融资业务风险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1日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银监会警示银行保理融资业务风险

  12月10日,银监会再次警示保理融资业务风险,并就《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银监会认为,目前保理业务最主要的风险集中在保理融资业务,一些银行存在借保理融资之名叙做一般性贷款、放松融资审查等问题。对此,《办法》对保理融资的业务流程进行了规范,包括融资产品、客户准入、合作机构准入、业务审查、专户管理、融资比例和期限、信息披露等。

  近年来,随着不少沿海企业以及产能过剩行业坏账风险上升,国内保理业务迅速发展。招商银行国际部叶玉军认为,在银行类保理商中,中资银行在从业机构数和业务量上都占绝对统治地位,不论国际保理还是国内保理,中资银行业务量市场占比都超过了95%。

  《办法》规定,双保理业务中,商业银行应对合格买方保理机构制定准入标准,对于买方保理机构为非银行机构的应采取名单制管理,并制定严格的准入准出标准与程序。同时强调,商业银行应对客户和交易等相关情况进行有效的尽职调查,尤其是避免企业通过虚开发票或伪造贸易合同、物流、回款等手段恶意骗取融资。

  《办法》还指出,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的内部控制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对应收账款范围予以规范,制定适合叙做保理融资业务的应收账款标准。商业银行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未来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一位国有大行内部人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分析称,“今年就有钢贸行业违规融资的事件发生。有些银行因为融资审查不严等因素,使得一些企业以保理融资为名,将资金注入房地产等领域,形成了系统性风险隐患。”

  在风险管理方面,《办法》提出,商业银行应将保理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并根据各类保理业务的风险类别,对卖方融资风险、买方付款风险和保理机构风险分别进行专项管理。商业银行应建立全行统一的保理业务授权管理体系,由总行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未经授权或超授权的保理业务。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应直接开展保理业务,不得将应收账款的催收、管理等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机构。保理银行承担买方信用风险而履行垫付款义务,应将垫款计入表内,分类为不良贷款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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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经济参考报

责任编辑: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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