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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实行住房公积金房贷新规 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停止放贷

来源:赣州晚报    作者:魏新生 钟蕾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8日

    12月7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从12月1日起,新的公积金贷款政策开始实行。

    根据新政策,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并且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同时,对于首套、二套住房,一次性提取个人(含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比例也相应改变。认定为三套住房的,暂不予提取。同一套住房只允许提取一次。职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应保留在100元以上。

    延伸阅读:住房套数的认定条件

    首套住房

    1.需通过银行征信记录,确认借款人及配偶没有住房贷款记录。

    2.通过查询银行个人征信记录,借款人及配偶已有住房贷款记录,但经现工作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确认借款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无住房的。

    3.通过与借款人及其配偶面谈,确信借款人家庭无住房并且借款人作出书面承诺的。

    二套住房

    1.通过查询银行个人征信记录,确认借款人及配偶只有一次住房贷款记录的。

    2.通过查询银行个人征信记录,借款人及配偶已有住房贷款记录,但经工作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确认借款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只有一套住房的。

    3.通过与借款人及其配偶面谈,确信借款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只有一套住房并且借款人作出书面承诺的。

    三套住房

    1.通过查询银行个人征信记录,确认借款人及配偶已有二次(含)以上住房贷款记录的。

    2.借款人工作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借款人住房证明,确认借款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已有两套(含)以上住房的。

    3.通过与借款人及其配偶面谈,确信借款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已有两套(含)以上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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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赣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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