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赣州金融网 作者:本站报道组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13日
赣州市银监分局局长 刘源彬
(赣州金融网讯)今年初,中国银监会发布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这两个办法与2009年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为“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也被称为“贷款新规”。“贷款新规”的发布,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
日前,赣州市银监分局局长刘源彬就“贷款新规”在我市的实施和贯彻执行情况接受了本站记者的专访。
问:中国银监会出台贷款新规有什么意义?
答:贷款新规是我国银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一部分,也是银监会实施依法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台贷款新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意义:
首先,有利于促进贷款业务的健康规范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银行业机构基本建立和逐步完善了信贷风险管理制度。从近几年的金融实践看,银行业机构贷款经营管理取得了一些较好的经验和做法,但信贷文化还不够健全,尤其是贷款支付管理较为薄弱。面对近年我国金融资产显著增长,信贷资产规模迅速扩张的状况,如何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有效防范信用风险,已经成为银行日常经营和银行监管的重要责任。为履行好这些责任,银监会自成立以来就以系统化、规范化为指导致力于逐步建立健全各类风险监管制度规章,贷款新规是一揽子贷款业务监管法规修订与完善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银行贷款风险监管制度系统化调整与完善。
其次,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和科学发展。贷款新规借鉴了境外银行贷款业务的通行做法,从加强贷款全流程管理的思路出发,要求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实现贷款经营的规范化和管理的精细化。同时,重点强调贷款资金交易的真实性,防范和杜绝贷款用途的虚构和欺诈。此外,贷款新规力求适应我国基本国情、市场特点、法律环境和交易习惯等,在充分考虑公众接受和公众利益的基础上,尽量兼顾银行业机构的管理差异和经营实际,鼓励和尊重银行业机构依法创新和科学发展。
第三,有利于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支持实体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贷款新规的出台,将有利于银行业机构不断更新风险管理理念,应用先进风险管理技术,逐步建立和完善信贷风险管理架构体系,进一步提升贷款风险管理水平,优化信贷结构,提高信贷管理质量,保障贷款业务安全运行和长远发展。同时,贷款新规通过必要的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等手段,规范商业银行贷款支付行为,确保贷款资金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防止借款人资金被挪用,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实体经济,发挥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
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用途有何限制?
答:鉴于目前实践中存在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其他用途的情况,为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流贷办法》明确规定,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同时,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违规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认真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个人贷款用途有何要求?
答:《个贷办法》明确规定,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个人在提出贷款申请时,应当有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同时,贷款人应就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进行尽职调查,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是否会影响个人贷款的申请与使用?
答:《个贷办法》就贷款流程等方面所作的一些监管要求,没有抬高个人获得贷款的门槛,不会影响个人贷款的申请。同时,《个贷办法》提出的贷款人受托支付管理理念,已是目前广大银行业机构的通行做法,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是现行做法的制度化,因此,不会影响到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此外,《个贷办法》针对一些特殊情况,已就贷款人受托支付作了一些例外规定,小额个人贷款和个体经营贷款的申请和使用也不会受到影响。
应该说,《个贷办法》不仅不会给金融消费者增添麻烦,相反,其中的一些规定还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比如“贷款人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应告知借款人”、“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公示”等条款,都体现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的理念。
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贷款发放的规定有哪些?
答:《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要求贷款人应与相关当事人签订相关合同,详细规定各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第十七条要求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提款条件应包括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第二十九条规定借款人出现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的,贷款人应依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问:《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适用哪些单位?
答:根据《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开展项目融资业务,适用本指引”。
问:项目申请人需要接受银行防范项目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的措施吗?
答:这是项目申请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应当接受。对于项目融资业务中项目建设期风险,银行一般会要求借款人或者通过借款人要求项目相关方签订总承包合同、投保商业保险、建立完工保证金、提供完工担保和履约保函等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建设期风险。对于项目融资业务中项目经营期风险,银行一般会要求借款人签订长期供销合同、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或者发起人提供资金缺口担保等方式,有效分散经营期风险。除此之外,银行也可能通过为项目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为项目设计综合金融服务方案,组合运用各种融资工具,拓宽项目资金来源渠道,有效分散风险。
问:贷款新规实施贷款支付管理是否会影响银行业机构和借款人的成本?
答:不会。贷款新规在起草过程中,多方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和讨论修改,充分考虑了境内外做法和各方意见。结果表明,贷款新规的贷款支付管理规定能够保证借款人的正常用款需求,也能够保障贷款资金的及时有效支付,还能够降低借款人的利息支出,节约借款人的财务成本。对银行业机构来说,可能从单笔业务上看会增加某些环节的操作成本,但实际上由于贷款挪用风险的减少,整体贷款质量会得到提高,银行业机构的整体效益也将得到提高。
问:赣州市银监分局对贷款新规的贯彻落实有什么具体的措施?
答:按照上级工作会议的有关要求,赣州银监分局把推动落实贷款新规作为今年工作重点之一,督促银行业机构真正实现发展方式的转变,树立“实贷实付”理念,建立全流程的精细化信贷管理模式,注重从源头上控制信贷资金被挪用风险,为贷款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提供制度保障。
今年以来,辖内各银行业机构在上级行的统一部署和我分局的督导下,开展了形式多样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为顺利实施贷款新规打下了良好的基础。3月30日,分局召开了“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推进会,要求各银行业机构在继续加大宣传力度、正确解读实施贷款新规积极意义的同时,要高位推进“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实施工作,进一步建立动态检查工作机制,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基层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要按照新规要求做好每笔信贷资金的支付和监控,确保信贷资金真正进入实体经济。同时,为确保“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在辖内得到有效落实执行到位,我分局将把“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重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列入高管人员准入考试内容,并按照银监会和江西银监局的部署,加大对各机构贯彻执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工作情况的检查与督导力度,将“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落实和执行情况作为监管评价的重要参考,对执行不积极、不到位、措施不力且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银行业机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要求,严格问责。此外,我分局还将把“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落实和执行情况与联动监管相结合,将机构执行情况与该行市场准入、高管审查、业务拓展等行政许可事项挂钩,以全面推进“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在辖内的贯彻落实。
此外,按照《赣州市银行业机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宣传与培训工作实施方案》,接下来将有一系列宣传培训活动。5月9日上午9点—12点,赣州银监分局将组织驻市各银行业机构在赣州公园开展“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宣传活动;5月下旬将举办高管人员培训班,邀请专家就合规文化建设及“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有关内容进行授课;7月中旬将在辖内银行业机构中开展“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知识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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