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国内保险 >> 正文内容

鼎泽保险代理湖北分公司被罚1.3万:超期任用员工

来源:中国保监会网站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14日

    摘要:3月13日,保监会公布湖北保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经查,鼎泽保险代理湖北分公司分支机构临时负责人任职超期,被责令改正警告并罚款1万元,相关责任人王保被警告并罚款3千元。
 
  当事人:鼎泽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鼎泽代理湖北分公司)
 
  营业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和平街铁机村2号铁机汽车工业园
 
  负责人:王保
 
  当事人:王保
 
  身份证号:42260119730513XXXX
 
  职务:时任鼎泽代理湖北分公司负责人
 
  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佳园路33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鼎泽代理湖北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鼎泽代理湖北分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分支机构临时负责人任职超期。鼎泽代理宜昌宝泽分公司、武汉博诚分公司、武汉欣瑞分公司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超期,未取得高管任职资格。
 
  时任鼎泽代理湖北分公司负责人王保对违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上述违规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营业执照、任职文件、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分支机构临时负责人任职超期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八十二条,我局决定对鼎泽代理湖北分公司责令改正,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王保警告并罚款3千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北保监局
 
  2018年3月7日

分享:

来源:中国保监会网站

责任编辑:张春明

[版权与免责声明]

专题推荐

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详情]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本站声明 | 联系方式 | 征稿启事 | 评论须知 | 站点地图 | 会员登录
主办:赣州市普惠金融协会
指导单位:赣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人民银行赣州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赣州监管分局
Copyright© 2009-2012 www.gzjrw.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赣州金融网 版权所有.
请使用IE6.0以上版本或将浏览器设置为兼容模式浏览本网站
赣ICP备18016875号-1 赣公网安备36070202000326号 技术支持:红浩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