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3月7日,保监会公布吉林保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书,平安人寿松原中心支公司连收4张罚单。经查,该公司存在以承诺保证收益、将保险概念与银行存款概念混淆等方式宣传销售保险产品、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方式进行宣传的违法行为,被警告并罚款2万元。相关责任人牛金鹤、代俊俊和兰岚分别被警告并罚款两千元。
以下为处罚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保监罚〔2018〕13号)
当事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
营业地址:吉林省松原市松原大路与松江大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李泽
经查,2017年,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销售从业人员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以承诺保证收益、将保险概念与银行存款概念混淆等方式宣传销售保险产品。
二、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方式进行宣传。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相关人员朋友圈截图、相关人员调查记录、公司提供朋友圈排查结果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以承诺保证收益、将保险概念与银行存款概念混淆等方式宣传销售保险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我局决定作出对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方式进行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九)项之规定,依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我局决定作出对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对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8年3月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保监罚〔2018〕14号)
当事人:牛金鹤
身份证号:22072119850416XXXX
职务: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销售从业人员
住址: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
经查,2017年,牛金鹤存在以承诺保证收益、将保险概念与银行存款概念混淆等方式宣传销售保险产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相关人员朋友圈截图、相关人员调查记录、公司提供朋友圈排查结果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同)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我局决定作出对牛金鹤警告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8年3月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保监罚〔2018〕15号)
当事人:代俊俊
身份证号:22232419730903XXXX
职务:原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销售从业人员
住址: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
经查,2017年,代俊俊存在以承诺保证收益、将保险概念与银行存款概念混淆等方式宣传销售保险产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相关人员朋友圈截图、相关人员调查记录、公司提供朋友圈排查结果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同)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我局决定作出对代俊俊警告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8年3月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保监罚〔2018〕16号)
当事人:兰岚
身份证号:22070219830801XXXX
职务: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销售从业人员
住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经查,2017年,兰岚存在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方式进行宣传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相关人员朋友圈截图、相关人员调查记录、公司提供朋友圈排查结果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九)项之规定,依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我局决定作出对兰岚警告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8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