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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大合保险代理涉未按规定
投保职业责任险等三项违规被罚

来源:千龙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24日

    千龙网北京2月24日讯 24日,浙江保监局发布浙保监罚〔201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湖州大合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合代理”)的相关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文件显示,2016年12月13日,大合代理做出修改公司章程第五条有关“公司股东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和第六条有关“公司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等内容的决定。2017年1月20日,大合代理做出修改公司章程第五条有关“公司股东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和第六条有关“公司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等内容的决定。2017年6月5日,大合代理向浙江保监局报告上述修改章程的事项,但未在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报告。 
 
    另外,大合代理于2017年2月7日做出变更住所的决定,将公司住所从“浙江省湖州市嘉业阳光城嘉木苑2幢阳光一路23、25号二楼营业房”变更为“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太湖街道国贸大厦1401-2”,并于2017年2月28日完成工商变更。2017年6月5日,大合代理向浙江保监局报告上述地址变更的事项,但未在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报告。 
 
    此外,大合代理2017年购买的一年期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期限为2017年3月14日至2018年3月13日)累计赔偿限额为500万元,低于大合代理2016年营业收入440.37万元的2倍。 
 
    文件显示,大合代理总经理贾伟,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为上述3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文件指出,上述修改公司章程未按规定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十四条第(九)项,依据该规定第七十条,浙江保监局决定对大合代理警告,并罚款人民币6000元;决定对贾伟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 
 
    上述地址变更未按规定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依据该规定第七十条,浙江保监局决定对大合代理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决定对贾伟警告,并罚款人民币4000元。 
 
    上述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七条,依据相关规定,浙江保监局决定对大合代理罚款人民币40000元;决定对贾伟警告,并罚款人民币40000元。 
 
    上述三项合计,浙江保监局决定对大合代理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1000元;决定对贾伟警告,并罚款人民币4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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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千龙网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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