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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澳大利亚税制的启示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李旭红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1日

    [澳大利亚与世界上许多国家一致,按房产的公允价值来征税,并且考虑到受房地产市场的波动,房产的公允价值会发生变动,因此,澳大利亚各州会定期(如每三年)对房产进行一次相应评估,并且评估主体并非为澳大利亚的税务局,而是由政府指定的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以保证评估价格的公正性。因此,显然我国的房产税继续以历史成本计税与国际无法接轨,并且也难以实现房产税的调节功能]
 
  澳大利亚是一个以矿产资源、农业、畜牧业及生物科技为主要行业的国家,目前,有着越来越多的中资企业进入到澳大利亚的投资领域,包括矿产资源、房地产、生物科技及农场等,中澳两国间的联系更为密切了。澳大利亚的税制主要由货物和劳务税(GST)、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土地税、工薪税、印花税等组成,与我国的税制具有一定相似性,由于澳大利亚主要采用的是现代税制,所以一些税收的实践值得我们思考及借鉴。
 
  GST如何降低遵从成本
 
  澳大利亚的GST即我国的增值税制度,虽然名称不一样,但本质是一样的,主要采用抵扣的方式只对增值部分课税。我国自2012年营改增以来,增值税改革已进入深水区,每一步推进均有一定的难度,对比中澳两国的增值税制度,有几点值得借鉴:
 
  第一,关于如何降低发票成本的问题。目前,推进增值税制度改革有相当一部分阻力在于遵从成本较高的问题。虽然通过抵扣的方式可以避免重复计税,鼓励专业化分工,但抵扣需要使用发票,而发票的管理成本过高,所以这对于推进增值税改革而言是较大的不利因素。
 
  其实,关于这一点,美国之前已有专家研究过,美国之所以不引入增值税的原因之一,便是考虑到其遵从成本。澳大利亚的GST虽采用的是抵扣制,但它没有采用专用发票,也不需要到税务机关去购买发票,而是每一家企业有专门的ABN(AustralianBusinessNumbers)注册号码,在企业为客户所开具的收据中会注明ABN号码及相关的税金,而这构成了抵扣或退税的依据,大大降低了遵从成本。当然,这需要有完善的征管手段及法律环境,但在信息管税的背景下,通过ABN号码所归集的纳税信息应能构成税务机关实时管理的依据。
 
  第二,关于如何降低金融业GST税收管理成本的问题。
 
  澳大利亚是世界上为数不多对金融业征税的国家,但其对资本利得是不征收GST税的,其仅对金融服务的中间业务收入征收GST。对于资本利得只征收资本利得税,但资本利得税并非是独立税种,需要通过企业所得税(公司税)或个人所得税来征收,实质上是通过所得税去实现对资本利得的征税。澳大利亚的公司税采用的是比例税率,因此企业的资本利得与企业的经营所得征收同样的税,此外对于非居民还有资本利得税的减免。但由于澳大利亚的个税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因此,个人的资本利得在超额累进税率的背景下负担的税款就会随着资本利得越多而征税越多。
 
  总体而言,如果对资本利得不征收增值税,会大大降低金融行业的税收管理成本。下一步推进增值税改革中,金融业是难点,但金融业如果仅对中间业务征税显然在计税上会得到简化,因为投资所得在核算进项成本上困难较大。而中间业务虽需要计税,但作为一种服务也可以作为购买方的进项进行抵扣,抵扣链条完整。此外,从税制的基本原理上看,对资本利得征收企业所得税更为合理。
 
  第三,关于退税及免税制度。
 
  澳大利亚的GST既有免税制度,也有退税制度。免税制度其认为是inputtaxedsupplies,也就是非常直白地表明所谓的免税不是真正的免税,而是进项税额不可抵扣的税金。假设不断增大增值税的免税范围,在某种意义上是鼓励更多的地下经济,因为当销项为免税时,只有当进项不交税才会降低企业的税负,而进项不交税的直接后果便是有更多的地下交易以不交税为前提来规避税收监管,后果将较为严重。
 
  当然,澳大利亚的免税所适用的范围非常有限,主要以农产品为主。澳大利亚的退税制度包括两种,一是当进项大于销项时的退税制度,二是出口零税率的退税制度。后者是我国未来增值税将完善的部分,但当进项大于销项时可以退税的制度要实行确实有一定困难,因为,其还将受财政资金管理的限制以及要有规避骗税的管理手段。
 
  是否该对自有住房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是另一个我国税制改革的难点。一直以来争议的问题主要集中在:
 
  一是是否应对自有住房进行征税。目前,澳大利亚的房价也十分高,特别是在悉尼这些大城市,许多别墅均为过亿的金额,且有越来越多的境外投资者到澳大利亚去进行房产的投资。为了规避过度的房地产投资,澳大利亚征收土地税(landtax)。该税种本质上与我国即将改革的房产税是近似的,也是一种地方税,每个州的情况不一样。但关于自有住房,尤其是第一套住房,根据澳大利亚的土地税制度是可以享受免税的。
 
  第一套房子如果也需征收房产税是不合理的,没有考虑到人类生活的必需,但如果按照人均面积去进行征税面积的豁免,一方面管理成本很高,另一方面也有可能导致不公平,因为每个家庭人口是不一样的,税法的设计如果因为人口数量的多少而税负不一,有一定的不公平因素。
 
  第二,关于征税的基础问题。澳大利亚与世界上许多国家一致,按房产的公允价值来征税,并且考虑到受房地产市场的波动,房产的公允价值会发生变动,因此,澳大利亚各州会定期(如每三年)对房产进行一次相应评估,并且评估主体并非为澳大利亚的税务局(ATO),而是由政府指定的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以保证评估价格的公正性。因此,显然我国的房产税继续以历史成本计税与国际无法接轨,并且也难以实现房产税的调节功能。
 
  第三,关于税率的问题。澳大利亚的土地税率是累进的,以2017年新南威尔士州的税率为例,起征点为549000澳元,超过起征点后的税率为1.6%再加上100澳元,但超过3357000澳元后,首个3357000澳元需要征收45028澳元的税,超过部分的税率为2%。由此可见,澳大利亚的土地税税负十分之高,对于抑制房地产的投资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我国的国情与澳大利亚有一定的差异,所以设置累进税率是否可行还值得商榷。但是,累进税率的抑制作用,显然比比例税率效果更为明显。
 
  印花税是否该双向征收?
 
  根据改革部署,下一步我国也将对印花税进行改革。目前有几点相关讨论:
 
  一是关于是否该对所有的经济合同征收印花税的问题。目前,我国的印花税采用的是正列举法,也就是有些经济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有些合同不需要。主要原因在于印花税暂行条例颁布的时间较早,在当时合同法尚未完善,因此并没有将所有合同法中的合同均纳入印花税的税目。对比澳大利亚的印花税,其也并非对所有的经济合同均征收印花税,而是选择性征收,例如销售土地需要缴纳印花税。
 
  二是关于印花税是否应该属于中央税的问题。目前,我国的印花税规定,对于金融交易征收的税收归中央,占比约80%,而其他的经济合同的印花税收入归地方,占比约20%。澳大利亚的税收分配主要分为三个层级:联邦政府层级,主要以公司所得税、个税、GST为主;州政府层级,主要以印花税、工薪税为主;地方政府层级,主要以物业收费(Rates)为主。由此可见,澳大利亚的印花税主要归州一级的政府。当然,在改革过程中,考虑到我国的印花税对经济合同征收范围很广,税收收入不多,遵从成本过高,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应仅保留对金融交易的征税,归中央所有。
 
  三是关于印花税是否双向征收的问题。澳大利亚的印花税主要采用单向征收的政策,例如对于销售土地需征收印花税,但其税率非常高,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例如新南威尔士州2017年对于销售土地的印花税分为7个层级超额累进,金额在80001至300000澳元间的土地销售需要缴纳的印花税为:1290澳元加上超过80000澳元的部分,每100澳元需要征收3.5澳元的印花税。
 
  除了货劳税、土地税及印花税以外,澳大利亚的个税等其他税种也有一定特点,对于完善我国的现代税制具有借鉴意义。
 
  (作者系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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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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