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出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来源:浙江财政新闻联播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04日
近日,浙江省出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对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相关政策进行了统一。办法明确,参保单位跨统筹地区转迁、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选择回户籍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
一是参保单位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不转移失业保险费用,转出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是职工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不转移失业保险费用,转出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之前有剩余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一并转移,失业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与累计缴费年限计算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三是领金人员省内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不转移失业保险费用,转出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之前有剩余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一并转移,与累计缴费年限计算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四是领金人员跨省转移的,同时向转入地经办机构划转相应失业保险费用。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促进就业补贴等所需资金,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促进就业补贴等资金按领金人员剩余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5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