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国内保险 >> 正文内容

保监会严令各保险机构自查不动产投资

来源:中国证券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04日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黄蕾)11月4日,记者独家获悉,中国保监会向各保险集团、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下发内部文件,要求各类保险机构应当就不动产及基础资产为不动产的金融产品投资情况开展自查,旨在规范保险资金不动产投资行为,防范投资运作风险。
 
  在这份名为《关于开展不动产投资及基础资产为不动产的金融产品投资自查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保监会强调了三个核心点:一是保险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不动产投资监管政策规定,规范开展投资运作;二是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控制投资风险;三是保险机构应当开展不动产及基础资产为不动产的金融产品投资情况自查,并及时报送自查报告。
 
  具体来看,保监会明确表示,保险机构投资不动产,应当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和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原则,避免参与短期炒作,不得投资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不得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一级土地开发),不得向不动产投资项目提供无担保债权融资,不得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者投资未上市房地产企业股权(项目公司除外)。保险机构以债权、股权、物权方式投资的不动产,其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不得低于15年。
 
  其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内控要求,规范完善不动产及基础资产为不动产的金融产品投资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建立规范有效的业务流程和风控机制,涵盖项目评审、投资决策、合规审查、投资操作、管理运营、资产估值、财务分析、风险监测 等关键环节,形成风险识别、预警、控制和处置的全程管理体系,并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压力测试,全面防范和管理不动产及基础资产为不动产的金融产品的投资风险。
 
  根据《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应当全面自查投资的不动产及基础资产为不动产的金融产品投资情况,并于11月15日前,按规定格式将自查报告和自查情况表报送保监会。其中,保险机构投资的不动产及基础资产为不动产的金融产品中,涉及商业住宅的,应当在报告中进行单项说明。保险机构专业责任人(或分管领导)应作为自查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报告内容和数据的真实、完整性进行审核确认。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中透露,保监会将对部分机构报送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对填报数据不真实或隐瞒违规问题的,将采取取消或暂停不动产投资能力备案等监管措施。

分享:

来源:中国证券网

责任编辑:张春明

[版权与免责声明]

专题推荐

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详情]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本站声明 | 联系方式 | 征稿启事 | 评论须知 | 站点地图 | 会员登录
主办:赣金共赢(赣州)传媒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9-2012 www.gzjrw.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赣金资讯 版权所有.
请使用IE6.0以上版本或将浏览器设置为兼容模式浏览本网站
赣ICP备18016875号-1 赣公网安备36070202000326号 技术支持:红浩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