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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违规经营,代理人应否担责?

来源:平顶山新闻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30日

    日前,郑州市中级法院下发民事裁定书,准许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撤回起诉及上诉,为一起保险代理合同纠纷官司画上了句号。
 
    业务员签下第一单成被告
 
    2009年4月12日,鲁山县磙子营乡程赵庄村的王女士与河南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经过培训后上岗了。
 
    当年5月13日,王女士的工作有了进展,终于签下第一单。客户王某投保华康公司代理的中荷保险公司保险“首创安泰一生关爱两全保险(缴费20年)”和“首创安泰附加一生关爱定期重大疾病(缴费20年)”,经办人是她。让王女士没想到的是,就是这单保险让她站上了被告席。
 
    当年8月26日,客户王某死亡。9月9日,中荷保险公司出具理赔结案通知书,以“本次申请理赔之事项属于不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也不退还保险费。
 
    后来,鲁山县法院、市中院判决,中荷保险公司支付王某家人22万元保险赔偿款。
 
    2011年1月6日,中荷保险公司向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2010年河南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并入深圳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2010年6月3日更名为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记者注)索赔。双方达成《赔款协议》,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向中荷保险公司承担15万元的赔偿责任。
 
    在付清15万元款项之后,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将其员工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赔偿15万元。
 
    法院判决保险机构为违规经营担责
 
    2015年9月15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下发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作出此裁定的主要理由是,华康保险存在严重过错,要为业务员的经营行为担责。
 
    法院查明,王女士与河南华康保险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书》载明,她入职的身份是理财顾问,而不是保险代理人。王女士虽经公司培训,但未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和保监会2007年的文件《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保险监督机关核发的资格证书,禁止保险代理机构同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签订个人保险代理合同,或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作为专业的保险代理机构,华康保险在明知王女士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资格的情况下,仍然让仅上岗一个多月的理财顾问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违反了法律和相关规定,存在严重过错。王女士在保险代理销售过程中存在不专业、不规范的行为,也存在过错,但她不规范代理显然是华康保险未规范经营造成的。因此,相对于专业从事保险代理的华康保险,让王女士承担赔偿责任显然显失公平。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华康保险的起诉。
 
    随后,华康保险提起上诉。但在郑州市中院审理过程中,华康保险提交了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及上诉的申请。
 
    本案王女士的委托代理人是我市资深保险维权人士刘国敏。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保险机构未严格依照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该法在2015年经过二次修订——记者注)的规定合规运营,一开始就触碰了法律红线,偏离了《保险法》指引的正确道路,存在根本性错误。针对此案,华康保险不从自身找原因,反而把业务员告上法庭是不对的,在业界也不多见。假设华康保险当初明确告知了代理合同中关于业务员应承担责任的重要内容的话,王女士可能就不进入华康公司了,即使进入华康公司工作也会更谨慎更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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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平顶山新闻网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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