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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推行多项措施完善工伤保险法规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25日

    “建设单位不提交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不允许开工建设。”近日,吉林省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要求,建筑项目开工前,需保证每一位劳动作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享受工伤保险。
 
  去年年底,49岁的农民工朱学仁在施工现场不慎落入消防水池,造成右脸和右眼擦伤,被鉴定为8级伤残。他告诉记者,从事发入院诊治到伤残赔偿,他都没怎么操心,住院费用由项目负责方先垫付,医保报销、伤残补助以及项目方补偿的基本工资共计8万多元。
 
  朱学仁的工伤理赔非常顺利,受益于吉林省去年开始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规定,针对建筑业施工企业职工主要是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维权难的情况,实行按照建设项目参保的办法,改变过去只能按照用人单位参保的方式。同时,从减轻企业负担角度出发,实行特殊的基准费率政策,按照建筑项目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零点八五为基准费率计缴工伤保险。办理此保险时,开辟绿色通道,“一站式服务”,当日办结。
 
  “这个险种的推出,给企业带来了很大实惠。”长春吉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晓东说,以往给建筑工人缴纳的商业类工伤保险,保费高并且办理程序繁琐,很多企业因此不愿意办理。而现在以项目形式为工人缴纳工伤保险,保费低且办理简易,工人和企业都能受益。
 
  近年来,在国家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基础上,吉林省根据省内情况完善了相关实施细则。吉林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处长邱天平介绍,首先是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的工伤情形下,吉林省又增加了4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二是明确了认定工伤前的医疗救治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同时,职工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本人各承担一半;三是细化了停工留薪内工伤职工的待遇标准,吉林省规定按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停工留薪期待遇标准;四是完善了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调整机制,吉林省规定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每年调整一次,吉林省已经连续4年调整了工伤职工待遇标准。(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培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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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青年报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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