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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会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来源:中工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7日

    中工网讯(记者哈欣)日前,记者从石家庄市社保局获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将于7月起调整,每月最低缴费350元。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按月、按季缴费,也可以一次性缴纳一年的养老保险费,每月只能缴纳一次,不能跨年度缴费。
 
  据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公布了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简称社平工资)为52409元,比前一年的46239元增长6170元。据此计算,核定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时,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2620.45元的(即月平均工资的60%),按2620.45元核定;高于13102.26元的(即月平均工资的300%),按13102.26元核定。
 
  石家庄市将于7月开始核定参保单位及职工2016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同时补收今年前几个月新旧基数的差额。
 
  2016年度,石家庄市养老保险费每月最低缴费标准为349.39元,最高为2620.45元。根据政策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每月缴纳标准可按我省月社平工资的40%、60%、100%、200%、300%等标准缴纳,也可在40%至300%的区间内,即350元至2620元之间,自主选择每月的养老保险费缴纳标准。
 
  即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上述标准缴纳2016年1~12月的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按月、按季缴费,也可以一次性缴纳一年的养老保险费,但每月只能缴纳一次,且不能跨年度缴费。
 
  养老保险缴费提高,养老保险待遇也随之变化。今年7月起,石家庄市社保部门将开始对2016年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使用新公布的数据计发养老金,并对上半年预发养老金人员重新计发。
 
  此外,石家庄市社保部门也将于7月起受理今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参保人员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发放业务。未退休的参保人员死亡的,遗属可到其原参保单位或档案保管机构申请办理;纳入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死亡的,遗属可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办理,仍由原参保单位管理的退休人员死亡的,遗属可到原单位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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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工网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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