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登山突然仰面倒地身亡 保险公司却拒理赔
来源:河南法制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4日
葛某在登山途中,突然仰面倒地身亡。之后,其家人拿着葛某生前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保单,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被保险公司告知葛某不属于意外死亡,不予理赔。葛某家人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身边的事儿
2014年,葛某购买了两份由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承保的人身意外伤害险,身故保险金额合计为3万元。
2015年2月19日,葛某在登山烧香时,突然仰面倒地,后经120医护人员现场确认,葛某当场身亡。3天后,葛某的家属将葛某遗体火化。
之后,葛某的家人拿着保单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被保险公司拒绝。葛某家人便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目睹葛某倒地死亡经过的乔某出庭作证。乔某与葛某系同村村民,据乔某叙述,2015年2月19日,乔某登山烧香时,看到葛某走在前面,两人相隔约20米。中途,突然看到葛某从前面很窄的石阶上倒了下来。乔某走近后看到葛某倒在石阶上,枕部出血。
保险公司辩称,乔某的证言只能证明葛某在登山途中摔倒,不能证明是因为意外摔伤而造成死亡,有可能是因为疾病突发造成了死亡。保险公司提供的一份120出车记录登记表显示,病情为心脏病,证明葛某很可能是在爬山过程中因为心脏病突发引起摔倒死亡。
葛某的家人认为,保险公司出具的120出车记录登记表未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对于上面记载的心脏病的病情,不能作为认定葛某死亡的依据。当天120到现场后,第一时间诊断葛某死亡,因此出车登记表上记载的心脏病的信息来源没有任何依据。
火葬场开具的一份火化证明上显示,葛某死亡系因为意外摔倒造成。
对此,保险公司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死亡证明必须是医疗卫生部门和公安法医部门,除此之外,其他部门没有出具死亡证明的权利。
结果
济源市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辩称葛某并非意外伤害死亡,但未提供证据,其辩称理由法院不予采纳。葛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两份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为3万元,双方形成保险合同关系。该合同生效后,葛某在爬山过程中意外摔倒死亡,保险公司应当支付意外身故保险。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葛某家属身故保险金3万元。
(郭跃华)